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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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 SECT 38
防止在危害公眾衞生的情況下供應冰凍甜點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衞生主任或 衞生督察如認為進食來自某一來源、 處所或 製造廠的 冰凍甜點, 引起或 相當可能引起傳染病或
其他疾病, 或 認為冰凍甜點的 供應 商、 其受僱人或 代理人的 作為失責相當可能危害公眾衞生,
即可藉書面通知指示有關的 人終止或 限制供應、 分銷或 售賣該等冰凍甜點, 終止或 限制的 期限按該項指示內所指
明, 而該等冰凍甜點的 供應、 分銷或 售賣, 亦須受該項指示內所指明的 條件規限。
(2) 任何人如認為自己因根據第(1)款所發出的 指示而感到受屈, 可於該項指示發出後14天內,
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1990年第58號第22條; 1999年第78號第7條)
(3) 在 任何個案中, 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如信納上述的 指示不應發出,
即可命令向上訴人支付其於顧及所有情況後認為公正的 款項(如有的 話)以作補 償。 (1990年第58號第22條;
1999年第78號第7條)
(4) 上述款項須從香港政府一般收入中撥款支付。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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