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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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 SECT 35
限制僱用相當可能傳播疾病的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V部
雜項
(1) 任何人如有流膿的 傷口或 瘡腫, 或 耳朵流膿, 或 嘔吐或 腹瀉, 或 患有咽喉痛, 均不得在 食物業中參與製造或
參與處理冰凍甜點的 工作: 但在 任何個案中, 衞生主任如信納公眾衞生不受危害, 即可向該人發出證明書,
豁免該人受本款規限。
(2) 任何受僱於涉及製造或 處理冰凍甜點的 食物業或 在 涉及製造或 處理冰凍甜點的 食物業工作的 人,
如接獲衞生主任的 書面要求, 即須在 該衞生主任指 示的 時間和地點接受身體檢驗。 而在 經過身體檢驗後,
如衞生主任信納該人患有任何傳染病, 或 相當可能將任何傳染病傳染他人, 則後述的 衞生主任可以書面將其信納之事
通知該人, 而該人須隨即終止受僱於上述的 食物業或 終止在 其他此類食物業中工作。
(3) 根據第(2)款發出的 通知, 須繼續有效, 直至衞生主任另行發出通知, 宣布將前述的 通知取消為止。
(4) 任何人不得安排、 容受或 准許其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當時正患有第(1)款所指明的 病痛的 人受僱於任何涉及製造或
處理冰凍甜點的 食物業, 或 在 該 食物業中工作, 但如該人已妥為獲豁免受該款條文規限, 則屬例外。
(5) 任何人如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根據第(2)款就某人發出的 通知乃屬有效, 即不得安排、 容受或 准許該人如此受僱或
如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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