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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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 SECT 32
水箱的潔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名持牌人須─
(a) 作出安排, 在 每年的 3月、 6月、 9月及12月份, 將在 其用作製造冰凍甜點的 處所內所設置用作貯水的 水箱或
貯水器的 內部加以潔淨, 方法是用 由不少於50份氯氣與100萬份水混合而成的 溶液將其擦洗; 及
(b) 作出安排, 將上次進行如此潔淨工作的 日期, 以顯眼的 方式記錄在 上述的 每個水箱或 貯水器上。
(2) 在 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 原則下, 任何衞生主任或 衞生督察可將通知送達上述持牌人, 規定該人安排以通知所指明的
方式及在 通知所指明的 時間 內, 將上述的 水箱或 貯水器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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