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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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 SECT 29
吐痰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任何進行製造冰凍甜點的 處所內─
(a) 任何人不得在 處所內任何進行與製造冰凍甜點有關的 工序的 部分吐痰; 及
(b) 任何人不得在 處所內的 任何其他部分吐痰, 但如將痰吐入痰盂或 其他為供吐痰而設的 盛器內, 則屬例外。
(2) 凡設有痰盂或 其他盛器, 持牌人須作出安排, 使該等痰盂或 盛器每個均載有消毒液, 並須安排將該等痰盂或
盛器潔淨以及更換消毒液, 不少於每 24小時一次。
(3) 除非獲得署長書面准許, 否則每名持牌人須安排將1份或 多於1份以中英文寫成的 禁止吐痰告示, 在
處所內每個進行與製造冰凍甜點有關的 工序的 部分, 以顯眼的 方式持續展示。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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