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對冰凍甜點內含物質的管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為製造冰凍甜點而使用─ (a) 並非來自公共總水管的 水, 除非獲得署長書面准許; (1999年第78號第7條) (b) 任何調味物質, 除非它是屬於一種對人體無害的 調味物質; (c) 任何劣質、 不潔及腐壞或 酸敗的 水果、 果仁或 朱古力, 或 從水果、 果仁或 朱古力衍生的 配製品; (d) 任何染色料, 而該染色料並非《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第132章, 附屬法例)所指的 准許染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