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關於熱處理器具的規定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名持牌人對其用以製造冰凍甜點的 混合物進行熱處理的 工業裝置或 器具, 須安排配備1個或 多於1個自動記錄度數的 溫度計裝置, 用以顯示和記 錄冰凍甜點經加熱後所達到的 溫度及加熱所持續的 時間。 (2) 持牌人不得對任何混合物進行熱處理, 除非所使用的 器具屬署長所批准的 類型。 (1965年第103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 7條) (3) 依據第(1)款取得的 每個溫度計讀數, 均須予以記錄, 而該紀錄須由持牌人保留不少於2個月, 並須供衞生主任或 衞生督察在 任何合理時間查 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