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限制對領有牌照的處所作更改或增建工程 (Past version on 20/11/1998).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牌照批出後, 除非獲得署長書面准許, 否則持牌人不得安排或 准許對牌照所關乎的 處所─ (1998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a) 進行任何更改或 增建工程, 而該更改或 增建工程會令該處所與根據第18條獲批准的 該處所圖則有重大偏差者; 或 (b) 就第18(1)條所指明的 任何事宜作出重大的 更改, 而有關該等事宜的 詳情是必須在 依據該款交付的 圖則內列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