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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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 SECT 19A
暫准牌照
(Past version on 20/11/1998).
(1) 凡就某處所申請暫准牌照的 申請人令署長信納該處所符合第19(1)(b)至(j)條所述的 條件,
則署長可應申請而批出暫准牌照, 准許任何 人製造或 安排製造任何冰凍甜點。 (1999年第78號第7條)
(2) 除非就某處所申請暫准牌照的 申請人已就同一處所申請一張正式牌照, 否則署長不得考慮其暫准牌照的 申請。
(1999年第78號第7條 )
(3)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 暫准牌照的 有效期為自批出日期起計並包括該日在 內的 6個月。
(4) 暫准牌照只可續期一次, 而署長就是否予以續期有絕對酌情決定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5)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 根據第(4)款續期的 暫准牌照的 有效期為自續期日期起計並包括該日在 內的 6個月, 或
為暫准牌照上所指明的 較短期 間。
(6) 如正式牌照在 暫准牌照的 有效期內批出, 則在 該正式牌照批出時, 該暫准牌照的 有效期即告屆滿。
已就該暫准牌照而繳付的 費用, 須參照該暫准牌 照的 尚餘有效期的 日數按比例退回一部分, 退款中如有不足$1之數,
亦算作$1。
(1998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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