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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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 SECT 19
正式牌照
(Past version on 01/01/2000).
(Past version on 20/11/1998).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凡就某處所申請正式牌照的 申請人令署長信納該處所符合下述條件,
則署長可應申請而批出正式牌照, 准許任何人製造 或 安排製造任何冰凍甜點— (1998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a) 第18條所提述的 圖則已獲署長批准, 而該處所與該圖則相符;
(b) 除專作貯存用途的 部分外, 處所內各部分所設的 通風設施, 不論是天然的 、 機械的 , 或
是部分天然部分機械的 , 均足以在 通風方面保障相當可能同 時在 該處所從事工作的 最多數目的 人的 健康;
(c) 所設的 衞生設備, 其標準並不低於《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 水管裝置、 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第123章,
附屬法例I)第5條所規定的 標 準; (2007年第7號法律公告)
(d) 已將公共總水管的 水輸送到該處所, 並設有用以貯存供水而尺寸足夠的 貯水箱(經顧及處所每天相當可能耗水的
分量), 其設計亦能防止塵埃及蚊 蟲進入: 但如署長信納, 不能將公共總水管的 水合理地輸送以供全部或
個別用途, 則署長在 其酌情決定下, 在 顧及公眾衞生的 情況後, 可批准其認為足夠的 其他供水辦法;
(e) 在 處所內每個用作製造冰凍甜點的 部分─
(i) 地面及高度不少於2米的 內牆表面, 均塗以平滑、 淺色的 非吸收性物料, 而牆壁與地面之間的
連接處則成內彎形; (1979年第89號法律 公告)
(ii) 天花板可隔塵埃; 及
(iii) 天花板及牆壁上未有在 第(i)節內所指明的 各部分, 髹掃灰水或 淺色漆油;
(f) 設有足夠的 洗滌設施供受僱於其內的 人使用, 而該等洗滌設施是在 顧及該等人的 工作性質後裝設在 方便的
位置;
(g) 在 處所內並非用作製造或 貯存冰凍甜點的 部分, 設有足夠而又適當的 衣帽間或 貯物櫃, 以供受僱於其內的
人寄存外衣及其他個人財物;
(h) 在 處所內用作製造冰凍甜點的 部分, 並無裝設新鮮空氣入口通往該處所的 排污系統內的 任何通風管,
而通往位於該部分的 排污系統的 每個入口均裝 上臭氣隔; (1998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ha) 在 處所內用作製造或 貯存冰凍甜點的 部分, 並無設置任何污水設備或 廁所設備, 亦不與設有污水設備或
廁所設備的 房間或 其他地方直接相通;
(1999年第78號第7條)
(i) 在 製造冰凍甜點的 過程中用以對混合物進行熱處理的 工業裝置或 器具, 均屬署長所批准的 類別; 及
(1998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j) 消防處處長所發出的 規定已獲遵從。 (1998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2) 如在 任何處所內所進行的 製造工序, 只是冷凝或 局部冷凝已配製的 冰凍甜點配料以及將其裝入容器,
以便出售供即時食用, 則第18條所提述的 圖 則如已獲署長批准, 即已充分符合第(1)款的 規定。
(3) 正式牌照的 有效期為自批出日期起計並包括該日在 內的 12個月。 (1998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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