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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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 SECT 18
申請牌照
(Past version on 20/11/1998).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如申請牌照, 須藉書面致予署長而提出,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並須附有盡量按比例繪製的 圖則一式3份,
內容顯示處所內擬被申請人用作製 造冰凍甜點的 部分, 而該圖則上亦須包括下列各項詳情─ (1998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a) 衞生設備及洗滌設施;
(b) 嵌入式衣物櫃或 衣帽間、 通道或 露天地方(如有的 話);
(c) 職員或 僱員專用的 房間或 其他空間(如有的 話);
(d) 所有出入口及內部通道;
(e) 所有窗戶或 用以通風的 管道, 或 任何機械通風設施(如設有者);
(f) 所有屬於常設性質的 大型家具及裝置的 擺放位置, 包括熱處理工業裝置、 潔淨設備、 冷藏或 冷卻設備、
消毒機器或 貯存與包裝設備, 以及任何固定 的 餐具櫃、 洗手盆或 洗滌盆、 水箱或 其他同類物品;
(g) 貯存或 處置垃圾的 設施; 及
(h) 排水系統, 包括該系統的 所有入口。
(2) 如在 任何處所內所進行的 製造工序, 只是冷凝或 局部冷凝已配製的 冰凍甜點配料以及在 該處所內將其裝入容器,
以便出售供即時食用, 則上述的 圖 則如有顯示作上述冷凝、 局部冷凝、 入料或 包裹用途的 機器相對於鄰近的 家具、
裝置或 設備的 擺放位置, 即已充分符合第(1)款的 規定。
(3) 獲得署長批准的 每份圖則或 任何圖則修改, 須由署長批註已獲批准, 而該圖則或 圖則修改的
其中1份須交還申請人, 其餘2份則由署長保留。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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