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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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 SECT 17

如非根據牌照即不得製造冰凍甜點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II部

冰凍甜點的 製造

除非根據並按照署長批出的 牌照以及在 該牌照所指明的 處所內, 否則任何人不得製造或 安排製造任何冰凍甜點:
但如在 已獲署長根據《 食物業規例》 (第132章, 附屬法例X)條文批給的 牌照所關乎的 處所內製造任何冰凍甜點, 以供在
該處所內食用, 本條即不適用於該冰凍甜點。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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