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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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場規例

- 第132A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1A.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      釋義
   2A.     屠宰食用牲口的限制
   3.      獲授權人員的委任
   4.      費用
   5.      收取時間
   6.      經理禁止他人進入屠場各部分的權力
   7.      可帶進屠場的食用牲口
   8.      有關收取食用牲口入屠場的限制
   8A.     有關收取牲口屠體的限制
   9.      未得經理同意不得從屠場移走活的食用牲口
   10.     如無足夠容納地方,經理可拒絕收取食用牲口的權力
   11.     須予填寫的收取表格
   12.     獲授權人員在食用牲口身上加上標籤或標記的權力
   12A.    將食用牲口移往另一屠場
   13.     獲授權人員就處理食用牲口作出指示的權力
   14.     食用牲口須於收取後5天內被送往待宰欄
   15.     獲授權人員安排將患病或受傷的食用牲口分隔和屠宰的權力
   16.     須向根據第14或15條遭屠宰的食用牲口的擁有人發出通知
   17.     擁有人登記冊
   18.     登記
   19.     從擁有人登記冊上刪除姓名或名稱
   20.     收取食用牲口入待宰欄
   21.     經理扣留和處置無人認領的食用牲口、去臟的屠體或屠體的權力
   22.     經理須每天張貼關於關禁於待宰欄的食用牲口的陳述書
   23.     從待宰欄移走食用牲口即屬犯罪
   24.     未獲授權的人不准在屠場內屠宰食用牲口
   25.     擁有人須負責取回被屠宰的食用牲口的某些部分
   26.     署長處置被屠宰食用牲口的某些部分的權力
   26A.    宰殺方法
   27.     衞生督察或獲授權的人須檢驗屠體、去臟的屠體及什臟
   28.     適宜供人食用的去臟的屠體的蓋上標記
   29.     適宜供人食用的指明什臟部分的蓋上標記
   30.     未獲經理同意,不得移走未經檢驗或未有蓋上標記的屠體、去臟的屠體或什臟
   31.     (由1991年第279號法律公告廢除)
   32.     (由1988年第93號法律公告廢除)
   33.     由私人運輸工具進行取回工作
   33A.    去臟的屠體無人取回時的處置權力
   34.     任何人未獲授權不得進入屠場
   35.     經理可宣布某些地方為禁區
   36.     獲授權人員命令無好的因由而留在屠場內的人離開的權力
   37.     控制屠場內交通的權力
   38.     經理禁止吸煙、使用無遮蓋燈火及火焰的權力
   39.     貨品及個人財物不得存放在未經批准的地方
   40.     獲授權人員就水、蒸汽、電力及通風設備的使用發出指示的權力
   41.     罪行
   42.     其他罪行
   43.     提供虛假資料即屬犯罪
   44.     使用或模仿附表6所指明的標記即屬犯罪
   45.     一般罰則
   46.     保留條文
   47.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SCHEDUL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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