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書的註冊 (1) 監督在 根據第2(1)或 (4)或 6A條送達通知書後, 須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盡快將通知書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 (2) 根據第2(1)或 (4)或 6A條送達的 通知書, 須當作影響土地或 處所的 文書, 並可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 但即使有關通知書沒有在 土地註冊處註 冊, 亦不影響它就獲送達該通知書的 人而言的 有效性。 (2004年第25號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