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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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財產的接管及處置)規例 - SECT 6A

顯示財產的移走及監督招致的開支的支付的通知書

凡監督信納—

   (a)  財產沒有在 根據第2條送達的 通知書為移走該財產而指明的 日期或 之前移走, 但已在 該日期後的 任何時間移走;
        及

   (b)  如監督為此而根據本條例第23(7)條招致任何開支, 該等開支已支付予監督或 已由監督追討回,
        則監督須向獲送達該移走通知書的 人送達另一通知書, 指明監督所信納的 事項。

(2004年第25號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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