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的紀錄 上訴委員會秘書須為每宗上訴就以下事項備存書面紀錄─ (a) 上訴人的 姓名或 名稱; (b) 上訴理由; (c) 上訴人授權代表的 姓名或 名稱; (d) 規劃委員會授權代表的 姓名或 名稱; (e) 上訴任何一方所傳召的 任何證人的 姓名; (f) 每名證人所提供證據的 概要; (g) 上訴委員會的 決定及作出該決定的 理由; 及 (h) 上訴委員會所作出的 任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