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訊前須送交存檔的詳情 在 為上訴聆訊所定出的 日期前不少於7天, 上訴人及規劃委員會須─ (a) 向上訴委員會秘書交存將在 上訴聆訊中提供或 交出作為證據的 證人陳述書、 文件及任何其他東西的 副本; (b) 互相向對方送達證人陳述書及文件的 副本, 並須就已交存上訴委員會秘書的 任何其他東西提供細節, 而該陳述書、 文件或 東西是將在 上訴聆訊中提 供或 交出作為證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