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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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REGULATION 5
聆訊通知
(1) 在 收到根據第3(3)條所指的 通知書後, 上訴委員會秘書須編定上訴聆訊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
(2) 上訴委員會秘書須在 為聆訊所定出的 日期前不少於28天將上訴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通知規劃委員會秘書、
上訴人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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