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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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REGULATION 3
上訴通知書
(1) 上訴人須向上訴委員會秘書發給上訴通知書, 該通知書須包括─
(a) 上訴人的 姓名或 名稱、 地址及電話號碼;
(b) 上訴人授權代表的 姓名或 名稱、 地址及電話號碼;
(c) 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的 細節;
(d) 上訴理由;
(e) 所有擬傳召的 證人的 姓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及
(f) 證人將提供的 證據的 詳情及將由上訴人或 代表上訴人交出的 文件及任何其他東西的 詳情,
該等詳情須足以確保上訴委員會及規劃委員會獲全面地及 公正地告知上訴理由。
(2) 上訴人須向規劃委員會秘書送達第(1)款所提述通知書的 副本。
(3) 規劃委員會須在 收到第(2)款所指的 通知書的 60天內, 就以下事項向上訴委員會秘書及上訴人送達通知書─
(a) 規劃委員會授權代表的 姓名或 名稱、 地址及電話號碼;
(b) 所有擬傳召的 證人的 姓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及
(c) 證人將提供的 證據的 詳情及將由規劃委員會或 代表規劃委員會交出的 文件及任何其他東西的 詳情,
該等詳情須足以確保上訴人及上訴委員會獲全面 地及公正地告知反對上訴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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