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第131B章 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31章第17B條) [1991年11月18日] (本為1991年第379號法律公告) 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訴人”(appellant) 指根據本條例第17B(1)條提出上訴的人; “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 指根據本條例第17A條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規劃委員會”(Board) 指根據本條例第2條委出的城市規劃委員會。 “上訴人”(appellant) “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 “規劃委員會”(Board) 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REGULATION 3 上訴通知書 VerDate:30/06/1997 (1) 上訴人須向上訴委員會秘書發給上訴通知書,該通知書須包括─ (a) 上訴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b) 上訴人授權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c) 上訴所針對的決定的細節; (d) 上訴理由; (e) 所有擬傳召的證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及 (f) 證人將提供的證據的詳情及將由上訴人或代表上訴人交出的文件及任何其他東西的詳情,該等詳情須足以確保上訴委員會及規劃委員會獲全面地及 公正地告知上訴理由。 (2) 上訴人須向規劃委員會秘書送達第(1)款所提述通知書的副本。 (3) 規劃委員會須在收到第(2)款所指的通知書的60天內,就以下事項向上訴委員會秘書及上訴人送達通知書─ (a) 規劃委員會授權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b) 所有擬傳召的證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及 (c) 證人將提供的證據的詳情及將由規劃委員會或代表規劃委員會交出的文件及任何其他東西的詳情,該等詳情須足以確保上訴人及上訴委員會獲全面 地及公正地告知反對上訴的理由。 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REGULATION 4 證人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被傳召在上訴中提供證據的證人具有原訟法庭民事訴訟中的證人的所有權利及特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REGULATION 4 證人 VerDate:30/06/1997 被傳召在上訴中提供證據的證人具有高等法院民事訴訟中的證人的所有權利及特權。 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REGULATION 5 聆訊通知 VerDate:30/06/1997 (1) 在收到根據第3(3)條所指的通知書後,上訴委員會秘書須編定上訴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2) 上訴委員會秘書須在為聆訊所定出的日期前不少於28天將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通知規劃委員會秘書、上訴人及證人。 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REGULATION 6 聆訊前須送交存檔的詳情 VerDate:30/06/1997 在為上訴聆訊所定出的日期前不少於7天,上訴人及規劃委員會須─ (a) 向上訴委員會秘書交存將在上訴聆訊中提供或交出作為證據的證人陳述書、文件及任何其他東西的副本; (b) 互相向對方送達證人陳述書及文件的副本,並須就已交存上訴委員會秘書的任何其他東西提供細節,而該陳述書、文件或東西是將在上訴聆訊中提 供或交出作為證據的。 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REGULATION 7 放棄及缺席 VerDate:30/06/1997 (1) 上訴人可藉向上訴委員會秘書及另一方就上訴人擬放棄其上訴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所發給不少於7天的書面通知,在為聆訊而定出的日期或任何押後 聆訊的日期前,放棄其上訴的全部或部分。 (2) 如某方或其授權代表沒有在所編定的日期及時間出席聆訊,或沒有在任何押後聆訊出席,上訴委員會─ (a) 如信納缺席是出於合理因由,可將聆訊押後至其認為適合的日期及時間; (b) 可進行聆訊上訴;或 (c) 可駁回上訴。 (3) 如上訴委員會根據第(2)(c)款駁回上訴,上訴人可在駁回上訴的命令作出的14天內,以書面向上訴委員會秘書申請由上訴委員會覆核其決 定。 (4) 在第(3)款所指的覆核上,上訴委員會如信納缺席是出於合理因由,可撤銷命令和為聆訊編定其認為適合的日期及時間,而除非各方同意,否則 該日期須為覆核日期起計不少於14天。 (5) 除非證人同意接納較短時期的通知,否則上訴委員會秘書須就根據第(4)款為聆訊而定出的日期向證人發給至少7天通知。 城市規劃(上訴)規例 - REGULATION 8 上訴的紀錄 VerDate:30/06/1997 上訴委員會秘書須為每宗上訴就以下事項備存書面紀錄─ (a) 上訴人的姓名或名稱; (b) 上訴理由; (c) 上訴人授權代表的姓名或名稱; (d) 規劃委員會授權代表的姓名或名稱; (e) 上訴任何一方所傳召的任何證人的姓名; (f) 每名證人所提供證據的概要; (g)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及作出該決定的理由;及 (h) 上訴委員會所作出的任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