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規例 - 第131A章 城市規劃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31章第14條) [1954年3月26日] (本為1954年A35號政府公告) 城市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城市規劃規例》。 城市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2 為規劃委員會擬備圖則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2號第3條 (1) 規劃委員會主席可規定規劃署署長根據規劃委員會的指示擬備任何圖則或簡圖,而該等圖則或簡圖為主席認為為執行規劃委員會就受第3條所指的 行政長官指示所規限的地區而言的職責所需者。 (2000年第62號第3條) (2) 規劃署署長須安排擬備規劃委員會主席根據第(1)款規定的圖則及簡圖。 (1982年第76號法律公告;1986年第94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392號法律公告) 城市規劃規例 - REGULATION 2 為規劃委員會擬備圖則 VerDate:30/06/1997 (1) 規劃委員會主席可規定規劃署署長根據規劃委員會的指示擬備任何圖則或簡圖,而該等圖則或簡圖為主席認為為執行規劃委員會就受第3條所指的 總督指示所規限的地區而言的職責所需者。 (2) 規劃署署長須安排擬備規劃委員會主席根據第(1)款規定的圖則及簡圖。 (1982年第76號法律公告;1986年第94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392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