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文書”(instrument) 包括任何契據、 轉易契、 待決案件、 判決或 其他書面形式的 文書; (1992年第56號第18條) “電腦印製本”(computer printout) 具有《 土地註冊規例》 (第128章, 附屬法例A)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1986年第248號法 律公告) (1981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20號第5條) “文書”(instrument) “電腦印製本”(computer printo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