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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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規例 - SCHEDULE 3

核證副本可予呈交註冊的文書類別
[第9條]
文書類別
可核證文書副本的人及/ 或文書副本核證的方式
公司註冊處發出的公司更改名稱註冊證書
律師、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或獲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以書面授權的人
生死登記處發出的死亡證明書
香港生死登記官或獲其以書面授權的人
遺產稅署發出的豁免遺產稅證明書
香港遺產稅署署長或獲其以書面授權的人
遺產稅署發出的收取遺產稅證明書
香港遺產稅署署長或獲其以書面授權的人
高等法院授予的遺囑認證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其以書面授權的人
高等法院授予的遺產管理書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其以書面授權的人
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
香港屋宇署署長或獲其以書面授權的人
授權書
律師
終止或撤銷買賣協議書
律師
中止訴訟通知書
律師
劃分聯權共有通知書
律師
地政總署發出的完成政府批地書中所規定的先決條件的備忘錄或證明書
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確認建築工程已完成或建築命令已獲遵從的完成規定事項通知書或證明書
(附表3由2002年第20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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