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土地註冊規例 - REGULATION 9
文書的尺寸及格式
(Past version on 12/02/2005).
(Past version on 12/12/2002).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不抵觸第(1A)款的 規定下, 交付註冊的 文書(包括該文書的 副本)─ (2002年第20號第5條)
(a) 除非處長另外准許, 否則須採用A4尺寸的 紙張; (1996年第445號法律公告)
(b) 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
(i) 如該文書是由個人簽署的
─ (A) (如他是身分證持有人)須錄載他的 身分證號碼; (B)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須錄載他所持有的 旅行證件的 詳情;
(ii) 如該文書是由公司簽立的
─ (A) 須錄載該公司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註冊的 號碼; (B)
(如該條例不適用)須錄載該公司成立為法團或 設立的 詳情, 而該等詳情須足以識別該公司;
(2002年第20號第5條)
(c) 須予以裝訂令處長滿意, 而裝訂的 方式為可使該文書妥善地按照第14(2)條記錄在 微縮軟片上或
藉影像處理方法記錄者; 及
(1993年第8號第30條)
(d) 除非處長另外准許, 否則須採用白色紙或 天藍色帳簿紙, 而且只可在 紙的 一面用黑色墨水印刷或 書寫。
(1996年第445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20號第5條)
(1A) 只有在 下述的 情況下, 方可將文書的 副本代替該文書以交付註冊─
(a) 該文書屬於附表3第1欄所指明的 文書類別, 而其副本是經該附表第2欄相對於該文書之處所指明的 人(如有的
話)核證為該文書的 副本的 , 或 是 以該附表第2欄相對於該文書之處所指明的 方式(如有的 話)核證為該文書的
副本的 ; 或
(b) 處長以書面准許將該文書的 副本代替該文書以交付註冊, 而該副本是經某人核證為該文書的 副本的 , 或
是以令處長滿意的 方式核證為該文書的 副本 的 。 (2002年第20號第5條)
(1B) 處長可藉憲報刊登公告修訂附表3。 (2002年第20號第5條)
(2) 交付註冊的 文書(或 該文書的 副本), 其字體或 其他寫於其上的 文字在 素質上須使到該文書的
內容能妥善地按照第14(2)條記錄在 微縮軟片上 或 藉影像處理方法記錄。 (2002年第20號第5條)
(3) 在 本條中─
“身分證”(identity card) 指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發出的 身分證; (2007年第36號法律公告)
“身分證號碼”(identity card number) 指身分證上顯示的 參考號碼; (2007年第36號法律公告)
“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 指《
入境條例》 (第115章)所指的 旅行證件。 (2002年第20號第5條)
(1995年第584號法律公告)
“身分證”(identity card)
“身分證號碼”(identity card number)
“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