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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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規例 - REGULATION 8

圖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交付註冊的 文書中所述及和附連或 批註的 任何圖則, 均須繪以顏色、 斜線或 交叉斜線, 使到此等顏色、 斜線或
交叉斜線, 可按照本條規定的 方式 藉影像處理方法予以辨識。 (1995年第584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20號第5條)

(2) 任何該等大於A3尺寸的 圖則的 副本—

   (a)  均須附連在 與該圖則有關的 文書註冊摘要上; 及

   (b)  在 該副本按照第(1)款藉影像處理方法記錄後, 處長可將其銷毀或 以他認為合適的 其他方式處置。
        (2002年第20號第5條)

(3) 在 任何該等圖則及其副本上的 顏色(黑白除外), 均須—

   (a)  藉附表2中就該顏色所指明的 標記而予以辨識;

   (b)  (如該顏色沒有在 附表2中出現)藉該圖則及其副本上所示的 該顏色的 詳盡名稱而予以辨識。 (2002年第20號第5條)

(4) 除非處長另外准許, 否則任何該等圖則均須為A4尺寸。 (2002年第20號第5條)

(5) (由2002年第20號第5條廢除)

(1993年第8號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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