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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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規例 - REGULATION 8
圖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交付註冊的 文書中所述及和附連或 批註的 任何圖則, 均須繪以顏色、 斜線或 交叉斜線, 使到此等顏色、 斜線或
交叉斜線, 可按照本條規定的 方式 藉影像處理方法予以辨識。 (1995年第584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20號第5條)
(2) 任何該等大於A3尺寸的 圖則的 副本—
(a) 均須附連在 與該圖則有關的 文書註冊摘要上; 及
(b) 在 該副本按照第(1)款藉影像處理方法記錄後, 處長可將其銷毀或 以他認為合適的 其他方式處置。
(2002年第20號第5條)
(3) 在 任何該等圖則及其副本上的 顏色(黑白除外), 均須—
(a) 藉附表2中就該顏色所指明的 標記而予以辨識;
(b) (如該顏色沒有在 附表2中出現)藉該圖則及其副本上所示的 該顏色的 詳盡名稱而予以辨識。 (2002年第20號第5條)
(4) 除非處長另外准許, 否則任何該等圖則均須為A4尺寸。 (2002年第20號第5條)
(5) (由2002年第20號第5條廢除)
(1993年第8號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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