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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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規例 - REGULATION 6

註冊摘要內須錄載的詳情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不抵觸第(2)款的 規定下, 註冊摘要須錄載下述詳情─

   (a)  文書的 日期;

   (b)  文書的 性質及目的 ;

   (c)  各方或 其他有關人士的 姓名或 名稱(包括所知悉的 中文姓名或 名稱), 以及他們在 受影響或 擬受影響的
        土地及處所所佔的 各別份數和身分;

(2002年第20號第5條)

   (d)  對受影響或 擬受影響的 土地及處所的 描述, 包括地段編號及地址(包括所知悉的 中文地址); (2002年第20號第5條)

   (e)  代價(如有的 話);

   (ea) 在 上述土地所佔的 不分割份數(如有的 話); (2002年第20號第5條)

   (eb) 文書所關乎的 土地及處所的 物業參考編號(如有的 話); (2002年第20號第5條)

   (f)  下述各項的 註冊摘要編號─

        (i)    任何被再轉讓或 解除的 按揭或 押記;

        (ii)   任何被取消的 協議或 根據該協議被轉讓的 權利;

        (iii)  任何被取消、 退回或 轉讓的 租契、 分租契或 租賃協議;

        (iv)   任何協議, 而依據該協議有關的 轉讓(即註冊摘要的 標的 )已經達成; 及

        (v)    任何由文書(即註冊摘要的 標的 )解除、 取消或 以其他方式償付的 其他文書; (198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20號第 5條)

   (fa) (在 並僅在 有關的 註冊摘要是在 本段生效*前交付土地註冊處的 情況下)在 緊接(f)段所指明的
        註冊摘要編號之前錄載文書所關乎的 土地及處 所的 地區標識代號; 及 (2002年第20號第5條)

   (g)  律師代號。 (198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2) 凡屬待決案件、 判決或 命令的 文書, 其註冊摘要須錄載下述詳情─ (1992年第56號第17條)

   (a)  文書的 日期;

   (b)  文書的 性質及訴訟編號;

   (c)  各方的 姓名或 名稱(包括所知悉的 中文姓名或 名稱), 以及他們在 受影響或 擬受影響的 土地及處所所佔的
        各別份數和身分; (2002年第 20號第5條)

   (d)  藉該文書申索、 追討或 保證的 款項(如有的 話); (1992年第56號第17條)

   (e)  對受影響或 擬受影響的 土地及處所的 描述, 包括地段編號和地址(包括所知悉的 中文地址); (2002年第20號第5條)

   (ea) 在 上述土地所佔的 不分割份數(如有的 話); (2002年第20號第5條)

   (eb) 文書所關乎的 土地及處所的 物業參考編號(如有的 話); (2002年第20號第5條)

   (f)  由文書(即註冊摘要的 標的 )償付或 解除的 待決案件、 判決或 押記命令的 註冊摘要編號;
        (198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1992年第 56號第17條; 2002年第20號第5條)

   (fa) (在 並僅在 有關的 註冊摘要是在 本段生效*前交付土地註冊處的 情況下)在 緊接(f)段所指明的
        註冊摘要編號之前錄載文書所關乎的 土地及處 所的 地區標識代號; 及 (2002年第20號第5條)

   (g)  律師代號。 (198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3) 凡有多於一份使到轉易或 保證(該等轉易或 保證為影響同一的 土地及處所者)得以完成的 文書, 所有該等文書均須在
一份並且是同一份的 註冊摘要 內述明, 而在 該註冊摘要內只要描述該等土地及處所一次即已足夠。

(4) 在 本條中─

 “地址”(address) 包括街道名稱和處所號碼;

 “地區標識代號”(district code identifier)
就任何土地及處所而言, 指處長編配予在 緊接第(1)(fa)及(2)(fa)款生效

*前交付土地註冊處的 註冊摘要的 識別編號或 英文字母或 其任何組合; (2002年第20號第5條)

 “律師代號”(solicitors code)
指由處長為施行本條而指定予律師或 律師行的 代號。 (198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1993年第8號第 30條; 2002年第20號第5條)

(198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生效日期: 2005年2月12日。

 “地址”(address)

 “地區標識代號”(district code identifier)

 “律師代號”(solicitors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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