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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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規例 - REGULATION 5
註冊摘要的交付及表格
(Past version on 12/02/2005).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 文書註冊, 須依照下述的 規定達成: 將該文書連同該文書的 註冊摘要, 以處長所指明和提供的
表格交付土地註冊處, 並且須符合 本條例及本規例的 規定。 (1994年第353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20號第5條)
(2) 除非處長另外准許, 否則註冊摘要須採用A4尺寸的 紙張。 (198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1996年第445號法律公告)
(3) 交付土地註冊處的 文書及註冊摘要可藉下述方法達成─
(a) 親自交付; 或
(b) 郵遞寄送文書及註冊摘要。 (1994年第353號法律公告)
(4) 在 不抵觸第(5)款的 規定下, 藉郵遞而交付土地註冊處的 文書或 註冊摘要, 在 處長接獲該文書或 註冊摘要時,
即視為已達成交付。
(1994年第353號法律公告)
(5) 為施行本規例, 藉郵遞交付土地註冊處的 文書或 註冊摘要─
(a) 如是由處長在 土地註冊處開放予公眾的 任何日子於下午一時三十分之前接獲的 , 接獲日期即為當日;
(b) 如是由處長在
—
(i) 土地註冊處開放予公眾的 任何日子於下午一時三十分之後接獲的 ; 或
(ii) 土地註冊處並非開放予公眾的 任何日子接獲的 ,
接獲日期須當作為土地註冊處於該日之後第一個開放予公眾的 日子。 (1994年第353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36號法律公告)
(1993年第8號第30條; 2002年第20號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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