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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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規例 - REGULATION 4
開放土地註冊處予公眾
(Past version on 12/02/2005).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由處長為特定目的 而撥出的 土地註冊處某部分, 須於─ (2002年第20號第5條;
2007年第36號法律公 告)
(a)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開放予公眾, 以供交付文書進行註冊; 及
(b)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以及下午二時至五時開放予公眾,
以供辦理其他事宜。 (1994年第 353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36號法律公告)
(2) 處長可憑其酌情決定權更改第(1)款所指的 開放時間。
(3) 除非由本條規定或 按照本條規定, 否則土地註冊處的 任何部分不得開放予公眾。
(4) 處長須在 土地註冊處的 入口或 附近張貼並維持一項通知, 指示土地註冊處內開放予公眾的 一處或 多於一處部分,
以及該一處或 多於一處部分的 開放 時間。
(1993年第8號第30條; 2002年第20號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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