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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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規例 - REGULATION 20

註冊摘要的更正

(Past version on 12/12/2002).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根據本條例註冊的 文書, 其註冊摘要內藉塗掉、 字行間的 加插字句或 其他方法而作出的 更正─

   (a)  如屬記錄在 微縮軟片上的 任何該等註冊摘要, 須於該等註冊摘要的 副本(其形式一般稱為閱讀複印機副本)註明,
        並詳列該等更正和作出該等更正 的 原因;

   (aa) 如屬藉影像處理方法記錄的 任何該等註冊摘要或 其微縮軟片紀錄, 須於影像紀錄所製作的 該等註冊摘要或
        軟片紀錄的 副本上註明, 並詳列該等更 正和作出該等更正的 原因; (1995年第584號法律公告)

   (b)  如屬任何其他該等註冊摘要, 須予以註明, 並於該等註冊摘要的 偏旁, 將該等更正, 連同作出該等更正的
        原因詳列, (2002年第20號第 5條) 該等更正須由處長簽署作為見證及核實。

(2) 處長須─ (2002年第20號第5條)

   (a)  將第(1)(a)款所提述的 經妥為更正的 任何註冊摘要副本記錄在 16毫米黑白微縮軟片上; 或 (1995年第584號法律公告)

   (b)  將第(1)(aa)款所提述的 經妥為更正的 任何註冊摘要副本藉影像處理方法予以記錄, 並用經更正的 副本的
        微縮軟片或 影像紀錄(視屬何情況而定)取代註冊摘要的 微縮軟片或 影像紀錄。 (1995年第584號法律公告)

(3) 處長可在 作出上述取代後按其認為適當的 方式將他已取代的 微縮軟片或 影像紀錄毀滅或 以其他方法處置。
(1995年第584號法律公告)

(1993年第8號第30條; 2002年第20號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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