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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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6/1999).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文書”(instrument) 包括任何契據、 轉易契、 待決案件、 判決或 其他書面形式的
文書; (1992年第56號第17條)

 “地段”(lot) 包括地段的 分段及小分段;

 “地段編號”(lot number) 指─

   (a)  如屬地段, 則為政府租契內描述該地段的 名稱及編號, 而該地段是根據該政府租契被人持有的 ; 或
        (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b)  如屬地段的 分段或 小分段, 則為文書內描述該分段或 小分段的 名稱及編號, 而該分段或
        小分段是藉該文書而產生成為該分段或 小分段的 ;

 “物業參考編號”(Property Reference Number)
        就任何土地及處所而言, 指符合以下規定的 識別編號—

   (a)  處長編配予註冊電腦中一部分紀錄的 識別編號(該部分紀錄是他為第14 條的 目的 而為該土地及處所備存的 ); 及

   (b)  在 該紀錄中顯示者; (2002年第20號第5條)

 “處長” 指土地註冊處處長; (2002年第20號第5條)

 “註冊資料卡”(register
        card) 就註冊摘要而言, 指符合以下規定的 註冊資料卡—

   (a)  處長為註冊摘要所關乎的 文書所影響的 土地及處所而備存和保存於土地註冊處者; 及

   (b)  為在 使用註冊電腦記入註冊摘要詳情前按照第14條記入該等詳情而備存和保存者; (2002年第20號第5條)
       

 “註冊電腦”(register computer) 指組成記錄系統一部分的 電腦, 而該系統是用作記錄第10(d)(i)、 14(1)及18(2)(b)條所
        提述的 詳情的 ; (198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1994年第353號法律公告; 1995年第584號法律公告)

 “註冊摘要”(memorial)
        指根據第5(1)條須予交付的 註冊摘要;

 “註冊摘要編號”(memorial number) 指根據第10條指定予註冊摘要的 編號;
        (198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郵遞”(by post) 包括速遞服務方式(不論該服務是否由政府提供); (2002年第20號第5條)
       

 “電腦”(computer) 具有《 證據條例》 (第8章)第22A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198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2號第6條)
       

 “電腦印製本”(computer printout) 指由註冊電腦製作的 任何文件; (1986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A3尺寸”(A3 size)
        指297毫米乘420毫米的 尺寸; (2002年第20號第5條)

 “A4尺寸”(A4 size) 指210毫米乘297毫米的 尺寸。

(1996年第445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20號第5條)

 “文書”(instrument)

 “地段”(lot)

 “地段編號”(lot number)


“物業參考編號”(Property Reference Number)

 “處長”

 “註冊資料卡”(register card)

 “註冊電腦”(register computer)


“註冊摘要”(memorial)

 “註冊摘要編號”(memorial number)

 “郵遞”(by post)

 “電腦”(computer)

 “電腦印製本”(computer printout)


“A4尺寸”(A4 size)

 “A3尺寸”(A3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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