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摘要及註冊資料卡在完成記錄後的處置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處長可按其認為適當的 方式將任何註冊摘要或 註冊資料卡或 其部分毀滅或 以其他方法處置─ (2002年第20號第5條) (a) 如該等註冊摘要已按照第14(2)或 18(1)條記錄在 微縮軟片上或 藉影像處理方法予以記錄; 或 (b) 如已按照第18(2)條將該等註冊資料卡記錄在 微縮軟片上或 將該等資料卡的 詳情記入註冊電腦內。 (1995年第584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