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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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規例 - REGULATION 10
接獲文書及註冊摘要後的程序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接獲根據及按照第5條交付的 文書及註冊摘要後, 處長須─ (2002年第20號第5條)
(a) 按照接獲註冊摘要的 先後時間為註冊摘要編號;
(b) 向交付文書及註冊摘要的 人發給該文書及註冊摘要的 收據, 其上指明接獲文書及註冊摘要的
日期和指明註冊摘要編號;
(c) 採取下述第(i)或 (ii)節的 行動─
(i) 在 文書及註冊摘要上記錄─ (A) 接獲文書及註冊摘要的 日期; 及 (B) 註冊摘要編號; 或
(ii) 將第(i)節所述的 詳情記錄在 貼紙上, 然後將貼紙張貼在 文件及註冊摘要上; 及 (1996年第445號法律公告)
(d) 記入下述第(i)或 (ii)節的 詳情─
(i) 他信納該註冊摘要內指明的 物業參考編號(如有的 話)所關乎的 土地或 處所是與該註冊摘要所關乎的 土地或
處所相同, 或 信納該土地或 處所的 註冊 摘要內指明的 地址, 是與他為第14 條的 目的 而為該土地或
處所備存的 一部分註冊電腦紀錄上指明的 該土地或 處所的 地址相符的 情況下記入─ (2002年第20號 第5條) (A)
註冊摘要編號; (B) 關乎該註冊摘要的 文書的 日期; (C) 交付日期; (D) 各方或 其他有關人士的 姓名或
名稱; 及 (E) 代價(如有的 話), 而該代價是記在 註冊電腦的 一部分紀錄(該部分紀錄是為本條的 目的
而為了關乎該文書的 土地或 處所備存的 )上的 ; 或
(ii)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 則在 土地註冊處為本條的 目的 而保存的 土地及處所索引上, 記入接獲該文書的
日期和記入註冊摘要編號。 (2002年 第20號第5條)
(1994年第35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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