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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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上訴)規例 - SECT 4
詳情陳述書
(1) 上訴人須在 上訴通知發出日期起計28天內或 (如適當)在 經延展的 期限內, 向秘書提交陳述書, 載明─
(a) 上訴所關乎的 決定的 詳情;
(b) 上訴理由(如並未在 上訴通知內指明);
(c) 上訴所關乎的 事宜的 詳細描述;
(d) 上訴人擬在 聆訊中交出的 每份文件的 描述;
(e) (如有關的 話)上訴所關乎的 任何物業或 土地的 地址及描述, 以及上訴人在 該物業或 土地所佔的 權益的 陳述;
及
(f) 上訴人擬在 聆訊中傳喚為其作證的 證人的 詳情。
(2) 上訴人須在 第(1)款所提述的 期限或 經延展的 期限(視何者適當而定)內, 將該款所提述的
陳述書文本一份送達建築事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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