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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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上訴)規例 - SECT 4

詳情陳述書

(1) 上訴人須在 上訴通知發出日期起計28天內或 (如適當)在 經延展的 期限內, 向秘書提交陳述書, 載明─

   (a)  上訴所關乎的 決定的 詳情;

   (b)  上訴理由(如並未在 上訴通知內指明);

   (c)  上訴所關乎的 事宜的 詳細描述;

   (d)  上訴人擬在 聆訊中交出的 每份文件的 描述;

   (e)  (如有關的 話)上訴所關乎的 任何物業或 土地的 地址及描述, 以及上訴人在 該物業或 土地所佔的 權益的 陳述;
        及

   (f)  上訴人擬在 聆訊中傳喚為其作證的 證人的 詳情。

(2) 上訴人須在 第(1)款所提述的 期限或 經延展的 期限(視何者適當而定)內, 將該款所提述的
陳述書文本一份送達建築事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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