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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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上訴)規例 - SECT 14

送達通知等

除第3(2)條另有規定外, 就本規例而言, 任何通知、 陳述書、 命令、 傳票、 詳情書或 其他文件的 送達,
須以下述方式完成─

   (a)  如送達審裁小組或 秘書, 須面交送達秘書, 或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秘書的 辦事處致予秘書;

   (b)  如送達建築事務監督, 則須面交送達, 或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建築事務監督的 辦事處致予建築事務監督; 及

   (c)  如送達上訴人或 任何其他人─

        (i)    而該人是個人, 則須面交送達, 或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 居住地點致予該人; 或

        (ii)   而該人並非個人, 則須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的 註冊地址或 最後為人所知的 營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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