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聆訊紀錄及決定的發表 (1) 在 任何聆訊中, 主席須記錄或 安排記錄上訴理由、 上訴人姓名或 名稱、 被傳召或 出席聆訊的 所有證人的 姓名、 已提供的 證據, 以及審裁小組的 決 定、 作出該決定的 理由及任何繳付訟費的 命令。 (2) 審裁小組在 聆訊結束後所作的 決定、 作出該決定的 理由及任何繳付訟費的 命令須由主席及審裁小組的 其他各成員簽署, 並須有文本各一份送達上訴 人及建築事務監督。 (3) 審裁小組可以其認為適合的 方式發表第(2)款所提述的 任何決定, 包括在 根據第9(2)條全部或 部分以非公開形式進行的 聆訊結束後所作的 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