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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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8
建築事務監督准許廁所門通往未圍封的外廊或准許第82條所規定的開口與未圍封的外廊相通等的權力
(1) 在 符合第(2)款的 條文下, 建築事務監督如認為適合, 可准許沒有裝置化學處理廁所設備的 廁所的 門, 或
第82條所規定的 開口, 通往未圍封的 外廊或 露台或 任何其他未圍封空間, 或 與未圍封的 外廊或 露台或
任何其他未圍封空間相通(視屬何情況而定), 如該等外廊、 露台或 空間─
(a) (如屬廁所門)直接通往露天地方; 及
(b) (如屬第82條所規定的 開口)與露天地方相通, 而在 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 就第81及82條而言, 該門或
開口須分別當作直接通往露天地方或 與露天地方相通。
(2) 除非建築事務監督信納根據本條給予准許不會有損照明或 通風的 標準或 設置該廁所的 建築物的 佔用人的 健康,
否則建築事務監督不得給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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