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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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8
建築事務監督在規例遭違反時的權力
如有任何工程由建築事務監督以外的 人進行而違反第75、 76或 77條, 則建築事務監督可拆卸、 移走或 改動該工程,
並可進行他認為需要的 其他工程, 以及可按照第 75、 76或 77條的 條文(視屬何情況而定), 追討該工程的 費用,
猶如該工程是依據該等規例的 條文而進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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