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建築事務監督要求掘開排水渠坑道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07/11/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除非已敷設排水渠或 污水渠的 坑道是依據第73(6)條的 條文而填塞的 , 否則已敷設排水渠或 污水渠的 坑道, 如在 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73條通知就有關排水工程委任的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 註冊專門承建商他對測試結果滿意前, 已被填塞, 則建築事務監督可要求該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 註冊專門承建商掘開坑道, 使該排水工程外露, 以 便他能進行檢查和測試。 (1997年第516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