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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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1

容量

(1) 每個污水池的 最少容量, 由建築事務監督按第(2)款所訂明的 方式釐定。

(2) (a) 污水池的 容量, 須能貯存在 一個月內排放入該池的 便溺污水及廢水。

   (b)  便溺污水及廢水的 排放量, 須按使用或 相當可能會使用裝置在 設有該污水池的 建築物內的
        便溺污水設備及廢水設備的 人, 每人每天135升便溺污 水及廢水的 比率計算。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3) 為施行本條, 使用或 相當可能會使用裝置在 任何建築物內的 便溺污水設備及廢水設備的 人數,
由建築事務監督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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