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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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6
建造
(1) 每個化糞池─
(a) 由入水口內底至化糞池底部之間的 深度最少須為1.2米, 但不得多於1.8米;
(b) 長度須不少於其闊度的 3倍, 但不得多於其闊度的 4倍;
(c) 須設有足夠的 進出途徑, 以供檢查和潔淨每一個間隔。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2) 每個化糞池的 四邊須以下列物料建造─
(a) 不少於215毫米厚用水泥沙漿黏砌的 磚塊;
(b) 不少於125毫米厚的 混凝土; 或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c) 其他經批准的 物料。
(3) 每個化糞池的 基礎及底部, 須以不少於150毫米厚的 混凝土建造。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4) 每個化糞池的 所有內面(包括底部)須─
(a) 以水泥沙漿盪面; 或
(b) 以其他經批准的 物料蓋面, 使表面平滑和不透水。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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