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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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5
容量
(1) 每個化糞池的 最少容量, 由建築事務監督按第(2)款所訂明的 方式釐定: 但任何化糞池的 容量不得少於2.3立方米或
多於41立方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a) 化糞池的 容量, 須能貯存在 任何一天內排放入該池的 便溺污水及廢水。
(b) 便溺污水及廢水的 排放量, 須按照建築事務監督認為就建築物的 類型、 大小及用途而言屬恰當的
飲用水及沖廁水用水量而計算。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3) 為施行本條, 使用或 相當可能會使用裝置在 任何建築物內的 便溺污水設備及廢水設備的 人數,
由建築事務監督釐定。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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