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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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3

化糞池的位置

(1) 如任何水泉、 水流或 水井的 水是用作或 相當可能會用作以下用途的 : 飲用或 家居用途; 製造或 配製供人食用的
食品或 供人飲用的 飲品; 或 清洗製造 或 配製該等食品或 飲品所使用的 器皿; 則任何化糞池不得位於該水泉、 水流或
水井的 18米範圍內。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每個化糞池的 位置, 須使污泥可藉經批准的 方法移走。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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