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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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

辦公室、工業經營及其他工作地方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在 每幢用作或 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 建築物內, 以及在 每間工業經營及其他工作地方內─

   (a)  為在 其內受僱或 相當可能會受僱的 男性而設的 水廁設備及尿廁的 數目, 須不少於表VI所指明的 數目;

   (b)  為在 其內受僱或 相當可能會受僱的 女性而設的 水廁設備的 數目, 須不少於表VII所指明的 數目; 及

   (c)  為在 其內受僱或 相當可能會受僱的 人而設的 盥洗盆的 數目, 須不少於表VIII所指明的 數目。

表VI
設備種類 受僱或 相當可能會受僱的 男性人數及
為其而設的 設備的 數目
水廁設備 少於100人, 每25人或 不足此數者設1套設備。
多於100人, 設5套設備, 再為150人以上的 每50人或 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尿廁 10至50人, 設1套設備。
多於50人, 設2套設備, 再為100人以上的 每50人或 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表VII

受僱或 相當可能會
受僱的 女性人數 水廁設備的 數目
1至10人
11至25人
多於25人 1套
2套
3套, 再為50人以上的 每25人或 不足此數者加1套
水廁設備。

表VIII 受僱或 相當 可能會受僱 的 男性人數
盥洗盆的 數目 受僱或 相當
可能會受僱
的 女性人數
盥洗盆的 數目 少於100人 每25人或 不足此數者設1個。 少於100人 每25人或 不足此數者設1個。 多於100人 5個,
再為150人以上的 每50人或 不足此數者加1個盥洗盆。 多於100人 5個, 再為150人以上的 每50人或 不足此數者加1個盥洗盆。

(2) 任何工業經營或 其他工作地方(位於用作或 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 建築物內者除外), 須按在 其內進行的 行業或
工業所需而設置浴缸或 淋浴花灑。

(3) 在 任何用作或 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 建築物內, 或 在 任何工業經營或 其他工作地方內, 如受僱或 相當可能會受僱的
人不超逾或 不會超逾10人, 則不論他們全是男 性、 全是女性或 男女俱有, 須設置不少於一套水廁設備及一個盥洗盆。

(4) 在 每幢用作或 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 建築物內, 以及在 每間工業經營及其他工作地方內, 為男性而設的 水廁設備、
尿廁及盥洗盆, 以及為女性而設的 水廁設備及盥洗 盆, 須分別設於男性專用和女性專用的 不同房間內。

(5) 為施行本條─

   (a)  在 任何用作或 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 建築物內, 或 在 任何其他工作地方內(工業經營除外)受僱或
        相當可能會受僱的 人數, 由建築事務監督釐定; 如屬用作或 擬用作 辦公室用途的 建築物,
        則由建築事務監督按每9平方米實用樓面空間容納一人的 比率釐定人數;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在 任何工業經營內受僱或 相當可能會受僱的 人數, 由勞工處處長釐定; 及

   (c)  如屬用作或 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 建築物, 在 其內受僱或 相當可能會受僱的 男性與女性的 比例須當作為2:1,
        而如屬任何其他情況, 則該比例由建築事務監督釐 定, 或 如屬工業經營, 則該比例由勞工處處長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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