髒水的處置 (1) 如任何建築物設有為排送髒水而設的 排水渠及私家污水渠, 而在 該建築物所位處地段的 界線的 30米範圍內的 適當水平及位置, 設有為排送髒水而 設的 公共污水渠, 則該等排水渠及私家污水渠須接駁至該公共污水渠。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如沒有該等公共污水渠, 建築事務監督可藉書面命令規定任何建築物的 擁有人設置化糞池、 污水池或 其他經批准的 設施。 (1980年第 361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