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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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0

髒水的處置

(1) 如任何建築物設有為排送髒水而設的 排水渠及私家污水渠, 而在 該建築物所位處地段的 界線的 30米範圍內的
適當水平及位置, 設有為排送髒水而 設的 公共污水渠, 則該等排水渠及私家污水渠須接駁至該公共污水渠。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如沒有該等公共污水渠, 建築事務監督可藉書面命令規定任何建築物的 擁有人設置化糞池、 污水池或 其他經批准的
設施。 (1980年第 36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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