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
第II部的釋義
第II部
衞生設備標準
在 本部各條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廠”(factory)、
“礦場”(mine)、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具有《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 59章)第2條給予該等詞語的 涵義;
“公眾舞廳”(public dance hall) 指任何為跳舞用途而開設、
經營或 用作跳舞用途的 地方, 而該地方可讓公眾入場, 不論是否須繳付入場費;
“可居住空間”(habitable space)
指建築物內各層樓面面積的 總和, 但不包括廚房、 樓梯、 樓梯間、 升降機等候處、 用作設置本規例所規定設置的 水
廁設備、 尿廁及盥洗盆的 空間, 以及任何升降機的 機械所佔用的 任何空間;
“住宅建築物”(residential building)
指住用建築物, 但不包括供任何學校部分或 全部學生在 上課以外的 時間居住或 寄宿的 任何宿舍、 集體寢 室或
其他房間或 處所, 不論該宿舍、 集體寢室或 房間或 處所與學校課室是否位於同一幢建築物內或 同一建築物群內;
(1983年第73號第3條)
“起居室”(living room) 指任何擬用作或 改裝以用作煮食或 睡覺地方的 房間;
“唐樓”(tenement house)
指任何建築物, 而在 其住用部分有任何起居室擬供或 改裝以供多於一名租客或 分租客使用;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指建築物內各層樓面面積的 總和, 但不包括任何樓梯、 樓梯間、 升降機等候處、 用作設置本規例所規定設
置的 水廁設備、 尿廁及盥洗盆的 空間, 以及為該建築物而設的 任何升降機、 空調系統或 相類設施的 機械所佔用的
任何空間;
“學校”(school) 具有《 教育條例》 (第279章)第3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1996年第196號法律公告)
“工廠”(factory)、
“礦場”(mine)、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公眾舞廳”(public dance hall)
“可居住空間”(habitable space)
“住宅建築物”(residential building)
“起居室”(living room)
“唐樓”(tenement house)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學校”(school)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