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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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7

廢水管

(1) 一套廢水設備的 廢水所排入的 廢水管, 其內徑須不少於─

   (a)  32毫米; 或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與該廢水管接駁的 隔氣彎管去水口的 內徑, 兩者以較大者為準。

(2) 多於一套設備的 廢水所排入的 廢水管, 其直徑須足以輸送所有該等廢水。

(3) 每條廢水管下部的 末端須位於廢水管將水排落或 排入的 渠道或 裝有隔氣彎管的 集水溝之上不多於150毫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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