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管 (1) 一套廢水設備的 廢水所排入的 廢水管, 其內徑須不少於─ (a) 32毫米; 或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與該廢水管接駁的 隔氣彎管去水口的 內徑, 兩者以較大者為準。 (2) 多於一套設備的 廢水所排入的 廢水管, 其直徑須足以輸送所有該等廢水。 (3) 每條廢水管下部的 末端須位於廢水管將水排落或 排入的 渠道或 裝有隔氣彎管的 集水溝之上不多於150毫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