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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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9
沖廁水箱
(1) 除第20條另有規定外, 每一水廁設備、 槽式水廁、 尿廁及污水盆須設有沖廁水箱。
(2) 該等沖廁水箱─
(a) 如用於水廁設備及污水盆, 則須─
(i) 於水廁設備或 污水盆每次使用時, 將不少於9升亦不多於14升的 水排入水廁設備或 污水盆; 及
(ii) 設有浮球閥, 裝置方式須使水箱可於2分鐘內重新注滿;
(b) 如用於槽式水廁, 則須裝有自動排水器, 裝置方式須使其可─
(i) 在 渠道的 最高點排水;
(ii) 每隔一段按需要而定的 時間排水, 以確保該水廁獲足夠的 清洗, 排水量須為每米渠道不少於9升;
(c) 如用於尿廁, 則須裝有自動排水器, 裝置方式須使其可─
(i) 就每個廁盆或 廁坑排水不少於4.5升, 或 如屬槽式尿廁, 就每米槽道排水不少於4.5升;
(ii) 每隔一段按需要而定的 時間排水不少於4.5升, 以確保該尿廁獲足夠的 清洗。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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