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第123I章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23章第38條) [1960年1月1日] (本為1959年A76號政府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第I部 導言 本規例可引稱為《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商業污水”(trade effluent) 指完全或部分在任何行業或工業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液體,不論是否有物質粒子懸浮其中; “大溝渠”(nullah) 包括任何經導流的水道; “公共污水渠”(public sewer) 指歸屬政府並由政府保養的污水渠; “公共渠道”(public channel) 指歸屬政府並由政府保養的渠道; “反虹吸管”(anti-syphonage pipe) 指用作或建造以用作防止便溺污水設備或廢水設備的隔氣彎管內的水封流失的喉管; “水務監督”(water authority)、“水務設施”(waterworks) 具有《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第2條給予該兩詞的涵義; (1966年第62號法律公告) “化學處理廁所設備”(chemical closet fitment) 指以化學品處理排泄物盛器內載物的廁所設備; “化糞池”(septic tank) 指盛載自建築物排出的便溺污水及廢水的容缸,而固體有機物的液化過程在該容缸內進行;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 告) “地下水”(sub-soil water) 指在地面之下自然出現的水; “地面水”(surface water) 指流自建築物任何部分(包括附屬任何建築物的已鋪面地方或不論是否已鋪面的土地)的雨水; “污水池”(cesspool) 指建造以用作盛載和貯存髒水的地下池; “污水盆”(slop sink) 指用作或建造以用作盛載固體或液體排泄物的水盆; “污泥”(sludge) 指沉澱於化糞池池底並以厭氧分解法還原的一層物質;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沙井”(manhole) 指建於排水渠或污水渠上以提供途徑進行檢查、測試和清除堵塞物的小室; “批准”(approved) 指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私家污水渠”(private sewer) 指並非公共污水渠的污水渠; “雨水管”(rain water pipe) 指用作或建造以用作從屋頂表面、外廊及露台直接排送地面水的喉管; “便溺污水”(soil) 指自便溺污水設備排出之物; “便溺污水設備”(soil fitment) 指水廁設備、槽式水廁、尿廁、污水盆、坐盆或任何相類的設備; “便溺污水管”(soil pipe) 指用作或建造以用作排送便溺污水的喉管; “清理孔”(cleaning eye) 指喉管中的開口; “廁所”(latrine) 指用作或擬用作裝置廁所設備的房間; “廁所設備”(latrine fitment) 指裝有可移走的排泄物盛器的設備; “電影院”(cinema) 指任何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而其設計是為設置與電影放映相關或為電影放映目的而供使用的設施(包括放映室)及放映器材或其他器 材或設備之用,並設有此等設施、器材或設備; (1996年第196號法律公告) “廢水”(waste) 指自廢水設備或相類設備排出的曾經使用的水; “廢水設備”(waste fitment) 指浴缸、盥洗盆或並非污水盆的水盆; “廢水管”(waste pipe) 指用作或建造以用作排送廢水的喉管; “髒水”(foul water) 指被便溺污水、廢水或工商業污水污染的水。 “工商業污水”(trade effluent) “大溝渠”(nullah) “公共污水渠”(public sewer) “公共渠道”(public channel) “反虹吸管”(anti-syphonage pipe) “水務監督”(water authority) “水務設施”(waterworks) “化學處理廁所設備”(chemical closet fitment) “化糞池”(septic tank) “地下水”(sub-soil water) “地面水”(surface water) “污水池”(cesspool) “污水盆”(slop sink) “污泥”(sludge) “沙井”(manhole) “批准”(approved) “私家污水渠”(private sewer) “雨水管”(rain water pipe) “便溺污水”(soil) “便溺污水設備”(soil fitment) “便溺污水管”(soil pipe) “清理孔”(cleaning eye) “廁所”(latrine) “廁所設備”(latrine fitment) “電影院”(cinema) “廢水”(waste) “廢水設備”(waste fitment) “廢水管”(waste pipe) “髒水”(foul water)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 第II部的釋義 VerDate:30/06/1997 第II部 衞生設備標準 在本部各條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廠”(factory)、“礦場”(mine)、“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59章)第2條給予該等詞語的涵義; “公眾舞廳”(public dance hall) 指任何為跳舞用途而開設、經營或用作跳舞用途的地方,而該地方可讓公眾入場,不論是否須繳付入場費; “可居住空間”(habitable space) 指建築物內各層樓面面積的總和,但不包括廚房、樓梯、樓梯間、升降機等候處、用作設置本規例所規定設置的水 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的空間,以及任何升降機的機械所佔用的任何空間; “住宅建築物”(residential building) 指住用建築物,但不包括供任何學校部分或全部學生在上課以外的時間居住或寄宿的任何宿舍、集體寢 室或其他房間或處所,不論該宿舍、集體寢室或房間或處所與學校課室是否位於同一幢建築物內或同一建築物群內; (1983年第73號第3條) “起居室”(living room) 指任何擬用作或改裝以用作煮食或睡覺地方的房間; “唐樓”(tenement house) 指任何建築物,而在其住用部分有任何起居室擬供或改裝以供多於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指建築物內各層樓面面積的總和,但不包括任何樓梯、樓梯間、升降機等候處、用作設置本規例所規定設 置的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的空間,以及為該建築物而設的任何升降機、空調系統或相類設施的機械所佔用的任何空間; “學校”(school) 具有《教育條例》(第279章)第3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1996年第196號法律公告) “工廠”(factory)、“礦場”(mine)、“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公眾舞廳”(public dance hall) “可居住空間”(habitable space) “住宅建築物”(residential building) “起居室”(living room) “唐樓”(tenement house) “實用樓面空間”(usable floor space) “學校”(school)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 住宅建築物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每幢住宅建築物內─ (a) 如沒有為男性及女性分開設置水廁,則所設水廁設備的數目,須不少於表I所指明的數目; (b) 如為男性及女性分開設置水廁,則為女性而設的水廁設備的數目,須不少於表II所指明的數目,而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的數目,除(c)段另 有規定外,須不少於表III所指明的數目; (c) 如為男性及女性分開設置水廁,並裝有尿廁供男性使用者,則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及尿廁的數目,須不少於表IV所指明的數目; (d) 所設盥洗盆及浴缸或淋浴花灑的數目,不得少於表V所指明的數目。 表I 居於或相當可能會居於 建築物內的人數 水廁設備的數目 1至8人 多於8人 1套 2套,再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數者 加1套水廁設備。 表II 居於或相當可能會居於建築物內 的女性人數 水廁設備的數目 1至8人 多於8人 1套 2套,再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數者 加1套水廁設備。 表III 居於或相當可能會居於建築物內 的男性人數 水廁設備的數目 1至8人 多於8人 1套 2套,再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數者 加1套設備。 表IV 居於或相當可能會 居於建築物內 的男性人數 水測設備的數目 尿廁的數目 1至12人 多於12人 1套 2套,再為25人以上的每2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水廁設備。 1個 2個,再為25人以上的每2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個尿廁。 表V 居於或相當可能會 居於建築物內 的人數 盥洗盆的數目 浴缸或淋浴花灑的數目 1至8人 多於8人 1個 2個,再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個盥洗盆。 1個 2個,再為20人以上的每15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個浴缸或淋浴花灑。 (2) (a) 如屬唐樓,則在符合(b)及(c)段條文的規定下,可設置供水點以代替盥洗盆及浴缸或淋浴花灑,而就第(1)(d)款而言,設置一個供水點須當 作設置一個盥洗盆及一個浴缸或淋浴花灑。 (b) 如此設置的供水點的數目,須不少於第(1)(d)款規定在該唐樓內須設置的盥洗盆的數目。 (c) 該等供水點須設置在面積不少於0.75平方米的獨立隔室內或設置於水廁內。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d) 就本款而言,為任何廚房的洗滌盆而設的供水並非供水點。 (3) 按照第(1)款的條文設置在任何住宅建築物內的水廁設備或水廁設備及尿廁(視屬何情況而定),及如按照第9條在任何住宅建築物內設置廁所設備或廁所設備 及尿桶(視屬何情況而定),其所處於建築物內的位置須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 (4) 為施行本條─ (a) 居於或相當可能會居於任何住宅建築物內的人數,由建築事務監督釐定;如屬唐樓、營房及集體寢室,則由建築事務監督按每3.25平方米可居住空間容納一人 的比率釐定人數;及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如為男性及女性分開設置水廁,居於或相當可能會居於建築物內的男性與女性的比例須當作為1:1,但如建築事務監督信納該比例並非如此或不會如此則除 外。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 辦公室、工業經營及其他工作地方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在每幢用作或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建築物內,以及在每間工業經營及其他工作地方內─ (a) 為在其內受僱或相當可能會受僱的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及尿廁的數目,須不少於表VI所指明的數目; (b) 為在其內受僱或相當可能會受僱的女性而設的水廁設備的數目,須不少於表VII所指明的數目;及 (c) 為在其內受僱或相當可能會受僱的人而設的盥洗盆的數目,須不少於表VIII所指明的數目。 表VI 設備種類 受僱或相當可能會受僱的男性人數及 為其而設的設備的數目 水廁設備 少於100人,每25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套設備。 多於100人,設5套設備,再為150人以上的每5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尿廁 10至50人,設1套設備。 多於50人,設2套設備,再為100人以上的每5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表VII 受僱或相當可能會 受僱的女性人數 水廁設備的數目 1至10人 11至25人 多於25人 1套 2套 3套,再為50人以上的每25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 水廁設備。 表VIII 受僱或相當 可能會受僱 的男性人數 盥洗盆的數目 受僱或相當 可能會受僱 的女性人數 盥洗盆的數目 少於100人 每25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個。 少於100人 每25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個。 多於100人 5個,再為150人以上的每5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個盥洗盆。 多於100人 5個,再為150人以上的每5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個盥洗盆。 (2) 任何工業經營或其他工作地方(位於用作或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建築物內者除外),須按在其內進行的行業或工業所需而設置浴缸或淋浴花灑。 (3) 在任何用作或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建築物內,或在任何工業經營或其他工作地方內,如受僱或相當可能會受僱的人不超逾或不會超逾10人,則不論他們全是男 性、全是女性或男女俱有,須設置不少於一套水廁設備及一個盥洗盆。 (4) 在每幢用作或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建築物內,以及在每間工業經營及其他工作地方內,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以及為女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及盥洗 盆,須分別設於男性專用和女性專用的不同房間內。 (5) 為施行本條─ (a) 在任何用作或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建築物內,或在任何其他工作地方內(工業經營除外)受僱或相當可能會受僱的人數,由建築事務監督釐定;如屬用作或擬用作 辦公室用途的建築物,則由建築事務監督按每9平方米實用樓面空間容納一人的比率釐定人數;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在任何工業經營內受僱或相當可能會受僱的人數,由勞工處處長釐定;及 (c) 如屬用作或擬用作辦公室用途的建築物,在其內受僱或相當可能會受僱的男性與女性的比例須當作為2:1,而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該比例由建築事務監督釐 定,或如屬工業經營,則該比例由勞工處處長釐定。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 公眾娛樂場所 VerDate:30/06/1997 (1) 在每個公眾娛樂場所(電影院除外)及每間公眾舞廳內,所設的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的數目,須不少於表IX所指明的數目。 表IX 設備種類 男性人數及須為其設置 的設備的數目 女性人數及須為其設置 的設備的數目 水廁設備 少於400人,每100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套設備。 多於400人,設5套設備,再為650人以上的每25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少於200人,每100人或不足此數者設2套設備。 多於200人,設5套設備,再為300人以上的每10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尿廁 每50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套設備。 ─ 盥洗盆 每100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套設備。 每100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套設備。 (2) 在每個公眾娛樂場所(電影院除外)及每間公眾舞廳內,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以及為女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及盥洗盆,須分別設於男性專用和女 性專用的不同房間內。 (3) 為施行本條─ (a) 有關的人數由建築事務監督釐定,並須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或公眾舞廳(視屬何情況而定)可容納的最高人數而定;及 (b) 男性與女性的比例須當作為1:1。 (1996年第196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 電影院 VerDate:30/06/1997 (1) 在每間電影院內所設的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的數目,須不少於表X所指明的數目。 表X 設備種類 男性人數及須為其設置 的設備的數目 女性人數及須為其設置 的設備的數目 水廁設備 1-200人,設1套設備。 201-500人,設2套設備。 501-1000人,設3套設備。 多於1000人,設4套設備,再為1500人以上的每50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1-100人,設1套設備。 101-250人,設2套設備。 251-500人,設3套設備。 多於500人,設4套設備,再為900人以上的每40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尿廁 每100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套設備。 ─ 盥洗盆 1-200人,設1套設備。 201-500人,設2套設備。 501-1000人,設3套設備。 多於1000人,設4套設備,再為1500人以上的每50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1-200人,設1套設備。 201-500人,設2套設備。501-1000人,設3套設備, 多於1000人,設4套設備,再為1500人以上的每50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2) 在每間電影院內,為男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以及為女性而設的水廁設備及盥洗盆,須分別設於男性專用和女性專用的不同房間內。 (3) 為施行本條─ (a) 有關的人數由建築事務監督釐定,並須根據電影院可容納的最高人數而定;及 (b) 男性與女性的比例須當作為1:1。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 食肆 VerDate:30/06/1997 (1) 在每間食肆內(設於任何旅館或公寓專供居於該旅館或公寓的人使用的食肆除外),所設的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的數目,不得少於表XI所指 明的數目。 表XI 設備種類 男性人數及須為其設置 的設備的數目 女性人數及須為其設置 的設備的數目 水廁設備 少於400人,每100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套設備。 少於200人,每100人或不足此數者設2套設備。 多於400人,設5套設備,再為650人以上的每25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多於200人,設5套設備,再為300人以上的每10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 備。 尿廁 每50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套設備。 ─ 盥洗盆 少於100人,則每50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套設備。 多於100人,設3套設備,再為150人以上的每10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少於100人,則每50人或不足此數者設1套設備。 (1959年A107號政 府公告) 多於100人,設3套設備,再為150人以上的每100人或不足此數者加1套設備。 (2) 為施行本條─ (a) 有關的人數由建築事務監督釐定,並須根據食肆可容納的最高人數,按其內為供人作進食用途而撥出的面積每1.5平方米容納一人的比率而釐定;及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男性與女性的比例須當作為1:1。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A (由1997年第242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20/09/1997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A 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水廁間 VerDate:30/06/1997 凡按照《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第72條設置任何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水廁間,水廁間的面積須不少於1.5米乘1.75米,而且─ (a) 水廁間內須有水廁及洗手盆,兩者均須適合殘疾人士使用; (b) 水廁間的門不得裝上硬幣箱; (c) 任何門戶扣件須能在緊急時從外操作; (d) 如使用高掛式沖廁水箱,拉掣鏈須延伸至樓面水平之上不多於1.35米; (e) 水廁間內須有不少於3條扶手杆,扶手杆的外直徑須不少於25毫米,亦不多於50毫米,而安裝的位置須離牆不少於30毫米;及 (f) 扶手杆及洗手盆須能支承150公斤的靜荷載。 (1984年第366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9 如禁止裝置便溺污水設備則須設置廁所設備等作為代替 VerDate:30/06/1997 (1) 如在任何情況下,根據第89條的規定禁止裝置便溺污水設備,則須─ (a) 設置廁所設備以代替水廁設備,而廁所設備的數目須不少於第4、5、6、7或8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規定的水廁設備數目;及 (b) 設置尿桶以代替尿廁,而尿桶的數目亦同樣須不少於第4、5、6、7或8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規定的尿廁數目。 (2) 凡根據第4、5、6、7或8條須設置水廁設備,可設置槽式水廁,而就該等條文而言,每米槽式水廁須當作相等於一套水廁設備。 (3) 凡根據第4、5、6、7或8條須設置尿廁,如裝置尿槽,則就該等條文而言,每0.5米的尿槽須當作相等於一個尿廁。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0 為在住宅建築物等內受僱的人提供衞生設備 VerDate:30/06/1997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在任何住宅建築物、公眾娛樂場所、電影院或食肆內設置本部各條規定須在上述地方設置的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並不豁免任何人須按照第5條的 規定設置該條所規定須為在該住宅建築物、公眾娛樂場所、電影院或食肆內(視屬何情況而定)受僱或相當可能會受僱的人設置的水廁設備、尿廁及盥洗盆。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0A 供水 VerDate:30/06/1997 (1) 凡根據本規例須在任何建築物內設置任何水廁設備、槽式水廁、廁所設備或尿廁,須有供水永久接駁至該建築物,而供水就沖洗上述每一水廁設 備、槽式水廁、廁所設備或尿廁的用途及所有其他用途而言,在各方面須令人滿意,亦須足夠。 (2) 凡根據本規例須在任何建築物內設置任何廢水設備或淋浴花灑,須有供水永久接駁至該建築物,而供水就上述每一廢水設備或淋浴花灑所作的用途 而言,以及就供水所作的所有其他用途而言,在各方面須令人滿意,亦須足夠。 (3) 為施行第(1)或(2)款而接駁供水─ (a) 須由水務設施接駁供水;或 (b) 如建築事務監督給予書面准許,則須由建築物用地內的水井接駁供水;或 (c) 如在某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建築事務監督信納由水務設施或建築物用地內的水井接駁供水是不合理的,則須由建築事務監督准許或指示的其他水源 接駁供水。 (4) 在決定供水根據本條是否令人滿意和是否足夠時,須顧及建築物的性質、類型及大小、建造建築物的用途或擬作用途或所作用途,以及供水所用作 或相當可能會用作的所有用途。 (5) 在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3)(b)款就供水由建築物用地內的水井接駁至該建築物而給予批准之前,或在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3)(c)款批 准或指示將供水由水務設施或建築物用地內水井以外的其他水源接駁至該建築物之前,建築物擁有人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出示水務監督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是否可由水務設施 取得供水,以作接駁或將接駁供水所作的用途。 (6) 水務監督須於接獲就證明書提出的書面申請後10天內,發出第(5)款所規定的證明書。 (7) 就本條而言─ (a) 如任何水井於12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期間的出水量(經按照本款確定和核證者),就該水井將用作的所有用途而言,在各方面會屬足夠,則 該水井的供水即屬令人滿意;及 (b) 水井的出水量須由認可人士以認可的方法在下列期間確定─ (i) 在建築事務監督就需要該水井的建築物的建築工程的展開給予首次同意後第一段在(a)段所提述的期間確定,或如上述首次同意在該期間給予, 則在該期間確定;或 (ii) 如建築事務監督作出指示,在建築事務監督就需要該水井的建築物的建築工程的展開給予首次同意後任何一段在(a)段所提述的期間確定;及 (c) 按照(b)段確定的水井出水量須由認可人士核證。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1966年第62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1 便溺污水的處置 VerDate:30/06/1997 第III部 水管裝置 便溺污水設備及廢水設備 所有便溺污水須以適當的便溺污水管,妥為引往為排送髒水而設的排水渠。 (1959年A107號政府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2 廢水管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廢水管須於露天地方─ (a) 將水排落或排入位於妥為裝有隔氣彎管的集水溝的1米範圍內的適當渠道;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在集水溝內的水位之上,排水入集水溝;或 (c) 排水入適當的廢水斗。 (2) 盥洗盆的廢水管可排水入─ (a) 緊接在盥洗盆下的適當排水渠道(如該排水渠道排入裝有隔氣彎管的集水溝);或 (b) 共用的廢水管(如該共用廢水管透過隔氣彎管排水,並有足夠的途徑供進行清理)。 (3) 在符合第25(3)條條文的規定下,廢水管可接駁至便溺污水管。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3 建造便溺污水設備的物料 VerDate:30/06/1997 每套便溺污水設備均須以釉面陶土、釉瓷耐火黏土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建造。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4 水廁設備的建造 VerDate:30/06/1997 (1) 每套水廁設備(蹲式設備除外)的形狀、容量及建造方式須使其可保留足量的水,以及使正常排放的排泄物排入水中時不會過分弄污該設備的各 邊。 (2) 每套水廁設備(蹲式設備除外)須設有鉸接廁座或適當的座緣或座框。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5 槽式水廁的建造 VerDate:30/06/1997 槽式水廁的渠道須不長於5米,並須以不少於1比30的均一斜度向去水隔氣彎管下斜。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6 尿廁渠道的建造 VerDate:30/06/1997 每個豎式尿廁及槽式尿廁的渠道須以不少於1比120的均一斜度向去水隔氣彎管下斜,而任何該等渠道的任何部分不得距離其排入的隔氣彎管多於6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7 沖廁水的供應 VerDate:30/06/1997 (1) 每一水廁設備、槽式水廁、尿廁及污水盆須設有一個水管系統,供水作沖廁用途。 (2) 任何該等水管系統的每一部分(包括任何只供貯存沖廁用水的貯水箱)須以適合使用於鹹水的物料建造。 (1964年第113號法律公 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8 沖水圍邊 VerDate:30/06/1997 每一水廁設備、坐盆、盆式尿廁及污水盆須設有適當的沖水圍邊,以便有效地沖洗該裝置。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19 沖廁水箱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0條另有規定外,每一水廁設備、槽式水廁、尿廁及污水盆須設有沖廁水箱。 (2) 該等沖廁水箱─ (a) 如用於水廁設備及污水盆,則須─ (i) 於水廁設備或污水盆每次使用時,將不少於9升亦不多於14升的水排入水廁設備或污水盆;及 (ii) 設有浮球閥,裝置方式須使水箱可於2分鐘內重新注滿; (b) 如用於槽式水廁,則須裝有自動排水器,裝置方式須使其可─ (i) 在渠道的最高點排水; (ii) 每隔一段按需要而定的時間排水,以確保該水廁獲足夠的清洗, 排水量須為每米渠道不少於9升; (c) 如用於尿廁,則須裝有自動排水器,裝置方式須使其可─ (i) 就每個廁盆或廁坑排水不少於4.5升,或如屬槽式尿廁,就每米槽道排水不少於4.5升; (ii) 每隔一段按需要而定的時間排水不少於4.5升,以確保該尿廁獲足夠的清洗。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0 壓力閥 VerDate:30/06/1997 如有適當的水壓頭,可裝置壓力閥供沖廁之用,而無須設置沖廁水箱,但槽式水廁及尿廁除外。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1 沖廁喉管 VerDate:30/06/1997 沖廁喉管的內徑須符合下列規定─ (a) 就水廁設備、槽式水廁及污水盆而言,沖廁喉管的內徑不少於32毫米; (b) 就尿廁(槽式尿廁除外)而言,每個廁盆或廁坑的沖廁喉管的內徑不少於15毫米;及 (c) 就槽式尿廁而言,每米槽道的沖廁喉管的內徑不少於15毫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2 沖廁用水的貯水箱 VerDate:30/06/1997 (1) 每幢裝有水廁設備、槽式水廁、尿廁或污水盆的建築物,須設有純粹貯存沖廁用水的貯水箱。 (2) 每個該等貯水箱須─ (a) 設於該等設備之中位置最高的設備的水平之上,或設於適當的水塔上; (b) 裝有適當的緊合封蓋;及 (c) 設有足夠的清理途徑,以便進入和清理貯水箱。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3 溢流管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沖廁水箱及貯水箱須設有溢流管。 (2) 貯水箱的溢流管─ (a) 內徑須較沖廁水箱或貯水箱的供水管大一個商品管徑;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b) 在貯水箱內向下傾斜,使其末端位於貯水箱底之上不多於150毫米;及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c) 在顯眼位置排水。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4 便溺污水設備的隔氣彎管 VerDate:30/06/1997 (1) 每套便溺污水設備須設有適當的隔氣彎管,而隔氣彎管的水封不得少於50毫米。 (2) 每個該等隔氣彎管的內徑須符合下列規定─ (a) 就水廁設備、污水盆或多於3個廁盆或廁坑的尿廁或渠道長逾2米的尿廁而言,不少於80毫米; (b) 就多於1個但不多於3個廁盆或廁坑的尿廁或渠道不長於2米的尿廁而言,不少於50毫米; (c) 就坐盆或單1個廁盆或廁坑的尿廁而言,不少於40毫米;及 (d) 就槽式水廁而言,不少於100毫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5 廢水設備的隔氣彎管 VerDate:30/06/1997 (1) 每套廢水設備須在緊接該設備下設有適當的隔氣彎管: 但如屬以下情況則無須設有隔氣彎管─ (a) 該設備的廢水管─ (i) 長度不超逾1米;及 (ii) 將水排落或排入適當的裝有隔氣彎管的集水溝; (b) 就盥洗盆而言,盥洗盆的廢水管以第12(2)條所規定的方式排水; (c) 就一列花灑沐浴間而言,為其而設的排水渠道於該排水渠道的最低點設有隔氣彎管。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為廢水設備而設的每個隔氣彎管─ (a) 內徑須不少於32毫米;及 (b) 水封須不少於40毫米。 (3) 如廢水設備的廢水管根據第12(3)條的條文接駁至便溺污水管,則為該廢水設備而設的隔氣彎管─ (a) 內徑須不少於32毫米; (b) 水封須不少於80毫米;及 (c) (i) 須有足夠的通風;或 (ii) 建造方式須可防止水封流失。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6 便溺污水管 VerDate:30/06/1997 喉管及簷溝 (1) 水廁設備或污水盆的每條便溺污水管,其內徑須不少於─ (a) 80毫米;或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與便溺污水管接駁的任何設備的隔氣彎管去水管的內徑, 兩者以較大者為準。 (2) 尿廁或坐盆的每條便溺污水管的內徑,須不少於與便溺污水管接駁的任何設備的隔氣彎管去水管的內徑。 (3) 每條便溺污水管須妥為接駁至暗置排水渠,而中途不經過任何隔氣彎管。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7 廢水管 VerDate:30/06/1997 (1) 一套廢水設備的廢水所排入的廢水管,其內徑須不少於─ (a) 32毫米;或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與該廢水管接駁的隔氣彎管去水口的內徑, 兩者以較大者為準。 (2) 多於一套設備的廢水所排入的廢水管,其直徑須足以輸送所有該等廢水。 (3) 每條廢水管下部的末端須位於廢水管將水排落或排入的渠道或裝有隔氣彎管的集水溝之上不多於150毫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 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8 便溺污水管及廢水管的彎位 VerDate:30/06/1997 (1) 除非無可避免,否則便溺污水管及廢水管不得有彎位。 (2) 凡彎位屬無可避免時─ (a) 彎位─ (i) 須成一鈍角; (ii) 曲率半徑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大;及 (iii) 不得使喉管的橫截面有任何改變;及 (b) 在彎位或近彎位處須設有清理孔或其他適當的清理途徑。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29 便溺污水管及廢水管的清理途徑 VerDate:30/06/1997 (1) 便溺污水管及廢水管須藉清理孔或其他經批准的方法而設有足夠的清理途徑,使管內堵塞物得以清除。 (2) 該等清理途徑的位置,須能讓清理棒易於伸入。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0 反虹吸管 VerDate:30/06/1997 (1) 凡屬以下情況─ (a) 有多於一個屬水廁設備、尿廁、污水盆或廢水設備的隔氣彎管與一條便溺污水管接駁;或 (b) 有多於一個屬廢水設備的隔氣彎管與一條廢水管接駁, 該等隔氣彎管須以反虹吸管通風: 但如屬廢水設備,而該等設備的隔氣彎管的建造方式能防止水封流失,則除非建築事務監督有所規定,否則無須設有反虹吸管。 (2) 每條反虹吸管須─ (a) (如隔氣彎管與反虹吸管接駁之處屬於隔氣彎管的組成部分)與隔氣彎管接駁;或 (b) 與便溺污水管分支或廢水管分支接駁,而接駁處─ (i) 在水封最接近主要便溺污水管或主要廢水管的一邊;及 (ii) 相距隔氣彎管去水口不多於300毫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3) 每條反虹吸管的內徑須符合下列規定─ (a) 如與其接駁的便溺污水管或廢水管的直徑為80毫米或以上,則內徑不少於50毫米; (b) 如該便溺污水管或廢水管的直徑少於80毫米,則內徑不少於─ (i) 該便溺污水管或廢水管的內徑的三分之二;或 (ii) 32毫米, 兩者以較大者為準。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4) (a) 總反虹吸管可接駁至根據第31(3)條作為通風管的便溺污水管; (b) 每個該等接駁處須位於與便溺污水管接駁的位置最高的衞生設備的溢流水位之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1 通風管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的每條通風管,須向上伸至安裝此管的建築物的屋頂之上不少於1米的高度,或如該建築物有斜尖屋頂,則須伸至該建築物的 屋簷之上不少於1米的高度。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通風管的安裝方式不得使任何排水渠、污水渠、便溺污水管或廢水管的濁氣散發至任何建築物。 (3) 便溺污水管或廢水管可向上伸至安裝此等喉管的建築物之上的適當高度,作為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的通風管。 (4) 每條通風管及根據第(3)款作為通風管的每條便溺污水管或廢水管,其內徑須不少於80毫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5) 每條通風管開口的一端,須設有適當的格柵,格柵隙縫的總面積,須不少於通風管的截面積。 (6) 通風管不得用作排送地面水。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2 雨水管 VerDate:30/06/1997 (1) (a) 如任何排水渠接駁至為排送地面水而設的公共污水渠,則每條排水至該排水渠的雨水管─ (i) 如位於建築物外部,須在地面水平之上不多於150毫米的位置,排落裝有適當隔氣彎管的集水溝,或在格柵水平之下、隔氣彎管內水位之上的位 置,排入裝有隔氣彎管的集水溝;及 (ii) 如位於建築物內部(純粹用作輸送屋頂雨水的雨水管除外),須妥為裝設有效的隔氣彎管,其形狀及安裝方式,須使其能保存不少於75毫米的 水封。 (1966年第62號法律公告;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b) 每條排水至渠道的雨水管,須在渠道頂部水平之上不多於150毫米的高度排水。 (c) 每條經鑄鐵導管排水至街邊渠道的雨水管,在其底部須設有落水斜口,以確保由該雨水管排出的任何地面水,會直接排入導管。 (2) 為任何建築物而設的雨水管的數目及大小,須以每10平方米的有蓋水平表面設有700平方毫米雨水管的比率計算。 (3) 除第33條另有規定外,每條雨水管的直徑須不少於65毫米。 (4) 雨水管不得與任何便溺污水管、廢水管或通風管接駁。 (5) 凡雨水管越過任何行人路排水至街邊渠道,該雨水管須經鑄鐵導管排水。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3 外廊或露台的雨水管 VerDate:30/06/1997 (1) 如在適當位置有任何為排送建築物屋頂的地面水而設的雨水管,則任何為排送外廊或露台的地面水而設的雨水管須接駁至該雨水管。 (2) 如為排送外廊或露台的地面水而設的雨水管排水至街邊渠道,或按照第(1)款接駁至一條如此排水的雨水管,則外廊或露台的雨水管的內徑須不 多於40毫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4 製造喉管的物料 VerDate:30/06/1997 (1) 每條便溺污水管、廢水管、反虹吸管、通風管、溢流管以及與任何為排送髒水而設的排水渠接駁的每條喉管─ (a) 須為圓形;及 (b) 須以鑄鐵、鋼、銅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製造。 (2) 每條雨水管須以鑄鐵、銅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製造。 (1986年第295號法律公告) (3) 所有該等物料須質佳,且無欠妥之處。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5 喉管等的接駁處 VerDate:30/06/1997 便溺污水管、廢水管、反虹吸管、通風管、雨水管或溢流管與任何其他喉管或與隔氣彎管、砌溝或其他裝置(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每個接駁處的接駁方式,須適合製造該等 喉管及該等其他喉管或隔氣彎管、砌溝或其他裝置所用的物料的性質,並須使該等喉管水密。 (1959年A107號政府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6 喉管的安裝 VerDate:30/06/1997 (1) 每條便溺污水管、廢水管及雨水管須穩妥地安裝在設置該喉管的建築物的牆壁上。 (2) 為容納任何該等喉管而在任何樓面或牆壁上鑽開的任何洞口,須在喉管周圍妥為填塞和密封。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7 管道內的喉管 VerDate:30/06/1997 如便溺污水管、廢水管、反虹吸管、通風管或雨水管安裝在建築物的管道內,則須設有檢修門,其大小及位置須使有足夠的途徑通往管道內所有喉管接駁處。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8 簷溝 VerDate:30/06/1997 (1) 簷溝須─ (a) 以鑄鐵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製造; (b) 以不少於1比100的坡度安裝;及 (c) 妥為接駁至雨水管。 (2) 簷溝的大小須以每7平方米的有蓋水平表面設有700平方毫米的簷溝橫截面積的比率計算。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8A 英國標準規格及其他國家標準 VerDate:30/06/1997 凡任何物料的使用或任何工程的進行受本部所規限,建築事務監督可按照訂明物料質量或工作質量標準的有關英國標準規格、英國標準作業守則或獲建築事務監督接受的其 他國家標準,以書面准許使用該物料或進行該工程(但須受書面准許上所註明條件規限)。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39 建築物的排水 VerDate:30/06/1997 第IV部 排水工程 每幢建築物須設有處置由建築物排出的所有髒水及地面水所需的喉管、排水渠及渠道。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0 髒水的處置 VerDate:30/06/1997 (1) 如任何建築物設有為排送髒水而設的排水渠及私家污水渠,而在該建築物所位處地段的界線的30米範圍內的適當水平及位置,設有為排送髒水而 設的公共污水渠,則該等排水渠及私家污水渠須接駁至該公共污水渠。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如沒有該等公共污水渠,建築事務監督可藉書面命令規定任何建築物的擁有人設置化糞池、污水池或其他經批准的設施。 (1980年第 361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1 地面水的處置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如在任何建築物30米範圍內的適當水平及位置設有為排送地面水而設的公共污水渠,則該建築物的所有地面水須藉為 排送地面水而設的雨水管及排水渠引入該公共污水渠;或如沒有該等公共污水渠,則須引入為排送地面水而設的公共渠道或引入街邊渠道,情況須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如沒有該等公共污水渠,亦沒有公共渠道或街邊渠道,則須將該等地面水引入河道或大溝渠,情況須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2 排送地面水的喉管不得排水流過行人路面 VerDate:30/06/1997 為排送建築物地面水而設的喉管,不得排水流過街道上任何行人路面。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3 地下水的處置 VerDate:30/06/1997 為排送地下水而設的排水渠可接駁至為排送地面水而設的私家或公共污水渠或為此而設的排水渠。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4 製造排水渠等的物料 VerDate:30/06/1997 (1) 暗置排水渠(為排送地下水而設的暗置排水渠除外)及暗置污水渠,須以良好質佳的釉面陶土、粗陶、混凝土、鑄鐵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製成的喉 管製造。 (2) 地面上的排水渠及污水渠須以鑄鐵喉管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敷設。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3) 建造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所使用的所有喉管須─ (a) 屬真正圓形; (b) 有平滑的內表面;及 (c) 不透水。 (4) 鑄鐵污水管須有適當的瀝青塗層作保護,以防銹和防腐蝕。 (5) 陶管、粗陶管及混凝土管─ (a) 如直徑不超逾150毫米,則厚度須不少於喉管直徑的九分之一;及 (b) 如直徑超過150毫米,則厚度須不少於喉管直徑的十二分之一。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5 地下水排水渠 VerDate:30/06/1997 為排送地下水而設的排水渠須以瓦管或其他適當喉管建造,並須以足夠的斜度敷設。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6 排水渠的大小 VerDate:30/06/1997 所有排水渠及污水渠的大小,須足以發揮其作用,但不得過大: 但任何暗置排水渠的內徑不得少於100毫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7 排水渠及污水渠的敷設 VerDate:30/06/1997 (1) 所有排水渠及污水渠(為排送地下水而設的排水渠除外)及隔氣彎管,須牢固地敷設在厚度不少於100毫米並較喉管或隔氣彎管的直徑最少闊 150毫米的混凝土層上,又以混凝土築建座槽,將混凝土層整個闊度加高至喉管橫向直徑的水平,在該點從混凝土層整個闊度在喉管兩側向上斜,以切向與管筒相接。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所有排水渠及污水渠均須沿管筒的整個長度加以承托,並非只在承口承托。 (3) 凡在鬆軟的地面敷設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 (a) 須為排水渠或污水渠設置足夠承托物;及 (b) 喉管須以最少100毫米的混凝土完全圍繞,但為排送地下水而設的喉管除外。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4) 地面上的鑄鐵管可藉足夠的墩或其他充足的承托物支承,但每個連接處須設有承托物。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7A 集水區內的排水渠及污水渠須水密 VerDate:30/06/1997 (1) 位於集水區內為排送建築物的髒水而設的每條排水渠或污水渠須水密─ (a) 並須以鑄鐵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製成的喉管敷設,其設計和構造須能抵受其相當可能會承受的壓力; (b) 排水渠或污水渠上的檢查箱的構造,須能抵受其相當可能會承受的壓力;及 (c) 排水渠或污水渠的每個連接處須以鉛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連接,使排水渠或污水渠能抵受其相當可能會承受的壓力。 (2) 第(1)款所提述的排水渠或污水渠的每個連接處,須以採用適當的金屬或石棉墊片將凸緣穩妥地栓合的方式連接,或以其他經批准的建造方式連 接,使排水渠或污水渠能抵受其相當可能會承受的壓力。 (3) 第(1)款所提述的排水渠或污水渠須在以下位置設有檢查箱─ (a) 排水渠或污水渠每隔不超逾30米的距離; (b) 如建築事務監督有所規定,在坡度改變之處;及 (c) 在排水渠或污水渠方向改變的每一處: 但如方向改變不超逾10度,並以特製彎管改變方向,則無須設置檢查箱。 (4) 儘管有第(3)款的規定,每條排水渠或污水渠不得有多於1個沙井。 (5) 每個檢查箱須以鑄鐵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建造,而在頂部須有箱蓋或門穩妥地栓合。 (6) 在本規例中─ “集水區”(gathering ground) 的涵義與《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檢查箱”(hatch box) 指在排水渠或污水渠上建造的小室,其大小及形狀須易於讓人檢查和測試該排水渠或污水渠,以及清除該排水渠或污水渠內的堵塞 物。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集水區”(gathering ground) 的涵義與《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檢查箱”(hatch box) 指在排水渠或污水渠上建造的小室,其大小及形狀須易於讓人檢查和測試該排水渠或污水渠,以及清除該排水渠或污水渠內的堵塞 物。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8 排水渠的下斜度 VerDate:30/06/1997 每條排水渠或污水渠,須按照下列表XII規定的最低下斜度,由其最高入水口向其與公共污水渠或其他去水口的接駁處下斜的方式敷設。 表XII 喉管直徑 下斜度 100毫米 1比40 150毫米 1比70 225毫米 1比100 300毫米 1比150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49 排水渠的接合處 VerDate:30/06/1997 (1) 如排水渠單一分支與另一條排水渠順水流方向以不多於45度角接合,則可用特製Y形管接合。 (2) 每條其他排水渠分支與另一條排水渠的接合處須在沙井內順該另一條排水渠的水流方向以傾斜角度不多於60度的方式接合,接合處須位於該另一 條排水渠的內底之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0 連接處 VerDate:30/06/1997 (1) 排水渠或污水渠的每個連接處,須以妥當和有效的方式連接,使排水渠或污水渠水密,以及能抵受下述距離的水壓頭壓力─ (a) 1.5米;或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喉管連接處的內底水平與緊接該連接處前面的沙井的頂部水平之間的垂直距離, 兩者以距離較遠者為準。任何該等連接處的物料不得以會導致排水渠或污水渠有任何堵塞的方式伸入任何喉管內部。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2) 鑄鐵套接管的連接處須用麻或紗的墊片連接,並用金屬鉛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妥為堵縫。 (3) 鑄鐵凸緣管的連接處須以採用適當的金屬或石棉墊片將凸緣穩妥地栓合的方式連接。 (4) 陶管、粗陶管或混凝土管的連接處,須用麻或紗的墊片,以及水泥沙漿或其他經批准的物料連接。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1 排水渠的入水口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排水渠或污水渠的每個入水口,須妥為裝設有效的隔氣彎管,其形狀及安裝方式,須使其能保存不少於75毫米的水 封。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便溺污水管或通風管的入口; (b) 排送任何工商業污水的入水口; (c) 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接駁方法的情況;或 (d) 純粹供輸送屋頂雨水用的排水渠的入水口。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2 通風 VerDate:30/06/1997 (1) 每條為排送髒水而設的排水渠,須在其最高點設有內徑不少於50毫米的通風管,作為通風之用。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每個裝有隔氣彎管的沙井須有足夠的通風。 (3) 如建築事務監督有所要求,排水渠分支的最高點須有通風。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3 通風點之間不得有隔氣彎管 VerDate:30/06/1997 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上下兩端的通風口之間,不得有任何隔氣彎管或其他有礙空氣暢順流通的障礙。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4 建築物之下的排水渠及污水渠等 VerDate:30/06/1997 (1) 所有在建築物之下的排水渠及污水渠,須用鑄鐵污水管以直線敷設。 (2) 如有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是穿過任何建築物而敷設的,或如有任何建築物建於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上方,則須設置減壓拱或減壓梁,以保護該排水 渠或污水渠,以及避免建築物的荷載傳遞至該排水渠或污水渠。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5 須設置沙井及清理孔 VerDate:30/06/1997 (1) 以下位置須設置沙井─ (a) 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方向改變的每一處,但下述情況除外─ (i) 方向改變不超逾45度; (ii) 彎位的內半徑不少於該排水渠或污水渠內徑的6倍;及 (iii) 以特製喉管改變方向;及 (b) 在坡度改變之處(如建築事務監督有所規定)。 (2) 每條排水渠及污水渠每隔不超逾60米的距離須設置沙井或清理孔。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6 沙井的建造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沙井的大小及形狀,須能讓人易於進入以棒條通渠,並須以下列物料建造─ (a) 最少215毫米厚用水泥沙漿黏砌的磚塊; (b) 最少125毫米厚的混凝土;或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c) 其他經批准的不透水物料。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每個沙井的基礎須以不少於150毫米厚的混凝土建造。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3) 沙井內在每條排水渠道的水平之上須築有邊槽,以1比2的坡度向該等渠道下斜。 (4) 每個沙井的邊槽及所有內面,須以水泥沙漿盪面,使表面平滑和不透水。 (5) 沙井內每條排水渠道須有不少於半圈以陶土上釉或以水泥盪面,其直徑須不少於沙井最大的排水入口的直徑,亦不多於沙井去水口的直徑。 (6) 沙井的每個排水入口須藉建於沙井邊槽內並妥為製造的彎管,排水至沙井內的排水渠道。 (7) 每個沙井須在地面的水平裝有強度足夠和設計經批准的鑄鐵氣密蓋: 但在建築物之內或之下的每個沙井,須裝有雙重密封的鑄鐵氣密蓋。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7 存水隔氣彎管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29條 (1) 每條為排送髒水而設的排水渠及污水渠,以及每條為排送地面水而設的排水渠及污水渠,須設有適當和有效的存水隔氣彎管,但如該等排水渠或污 水渠接駁至河道或露天大溝渠,則屬例外。 (2) 如排水渠或污水渠是為一幢或多於一幢建築物而設的,則每個隔氣彎管及裝有該隔氣彎管的沙井,須位於該等建築物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擁有人所擁 有的土地上,其位置並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接近該排水渠或污水渠接駁至公共污水渠的地方,如排水渠或污水渠是為排送地面水而設,並接駁至暗置大溝渠的,則隔氣 彎管和沙井的位置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接近該大溝渠,但如有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發出的准許證而根據和按照該准許證佔用政府土地,則屬例 外。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9號第29條) (3) 每個該等隔氣彎管─ (a) 須安裝在沙井內; (b) 其形狀及安裝方式,須使其有不少於75毫米的水封;及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c) 須設有作為隔氣彎管組成部分的清理孔。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7 存水隔氣彎管 VerDate:30/06/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29條 (1) 每條為排送髒水而設的排水渠及污水渠,以及每條為排送地面水而設的排水渠及污水渠,須設有適當和有效的存水隔氣彎管,但如該等排水渠或污 水渠接駁至河道或露天大溝渠,則屬例外。 (2) 如排水渠或污水渠是為一幢或多於一幢建築物而設的,則每個隔氣彎管及裝有該隔氣彎管的沙井,須位於該等建築物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擁有人所擁 有的土地上,其位置並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接近該排水渠或污水渠接駁至公共污水渠的地方,如排水渠或污水渠是為排送地面水而設,並接駁至暗置大溝渠的,則隔氣 彎管和沙井的位置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接近該大溝渠,但如有根據《官地條例》(第28章)發出的准許證而根據和按照該准許證佔用官地,則屬例外。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3) 每個該等隔氣彎管─ (a) 須安裝在沙井內; (b) 其形狀及安裝方式,須使其有不少於75毫米的水封;及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c) 須設有作為隔氣彎管組成部分的清理孔。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8 集水溝 VerDate:30/06/1997 (1) 裝有隔氣彎管的集水明溝須蓋上適當的格柵,格柵開口的面積須不少於隔氣彎管去水口的橫截面面積。 (2) 如使用裝有隔氣彎管的密封集水溝,則須有足夠的設備,供隔氣彎管水位之上的空間作通風之用。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59 清理孔 VerDate:30/06/1997 每個清理孔─ (a) 須裝有封蓋,使清理孔氣密和水密;及 (b) 其大小須能容易伸入清理棒。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0 排水渠坑道的填塞 VerDate:30/06/1997 (1) 敷設有排水渠或污水渠的所有坑道,須用泥土小心填塞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周圍和上面,而該等泥土須經小心壓實和加固。 (2) 任何不能穿過50毫米圈環的石頭或其他物料,不得置於任何該等坑道內排水渠或污水渠頂部300毫米的範圍內。 (1976年第 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1 地面水渠道 VerDate:30/06/1997 (1) 為排送地面水而設的渠道,須大小恰當,並以經批准的不透水物料建造,經修整至平滑,且以不少於1比100的坡度敷設。 (2) 渠道須設有適當的柵檔,以防止沙、粉沙及其他泥石進入任何公共污水渠、公共渠道、大溝渠或河道。 (3) 為排送地面水而設的渠道在行人路上的封蓋,須與行人路路面齊平,而該等封蓋之上或蓋與蓋之間的任何洞口,任何一邊的尺寸不得超逾20毫 米。 (1984年第366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2 污水的處置 VerDate:30/06/1997 第V部 化糞池 (1) 任何建築物的擁有人如將裝置化糞池,須將擬採取的處置化糞池污水及污泥的方法,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2) 建築事務監督如認為建議採取的一種或多於一種方法相當可能會造成滋擾或相當可能危害健康,則不得予以批准。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3 化糞池的位置 VerDate:30/06/1997 (1) 如任何水泉、水流或水井的水是用作或相當可能會用作以下用途的:飲用或家居用途;製造或配製供人食用的食品或供人飲用的飲品;或清洗製造 或配製該等食品或飲品所使用的器皿;則任何化糞池不得位於該水泉、水流或水井的18米範圍內。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每個化糞池的位置,須使污泥可藉經批准的方法移走。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4 設計 VerDate:30/06/1997 除本規例另有條文規定外,每個化糞池連同用以處置化糞池污水的任何附帶裝置的設計,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5 容量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化糞池的最少容量,由建築事務監督按第(2)款所訂明的方式釐定: 但任何化糞池的容量不得少於2.3立方米或多於41立方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 (a) 化糞池的容量,須能貯存在任何一天內排放入該池的便溺污水及廢水。 (b) 便溺污水及廢水的排放量,須按照建築事務監督認為就建築物的類型、大小及用途而言屬恰當的飲用水及沖廁水用水量而計算。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3) 為施行本條,使用或相當可能會使用裝置在任何建築物內的便溺污水設備及廢水設備的人數,由建築事務監督釐定。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6 建造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化糞池─ (a) 由入水口內底至化糞池底部之間的深度最少須為1.2米,但不得多於1.8米; (b) 長度須不少於其闊度的3倍,但不得多於其闊度的4倍; (c) 須設有足夠的進出途徑,以供檢查和潔淨每一個間隔。 (1980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2) 每個化糞池的四邊須以下列物料建造─ (a) 不少於215毫米厚用水泥沙漿黏砌的磚塊; (b) 不少於125毫米厚的混凝土;或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c) 其他經批准的物料。 (3) 每個化糞池的基礎及底部,須以不少於150毫米厚的混凝土建造。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4) 每個化糞池的所有內面(包括底部)須─ (a) 以水泥沙漿盪面;或 (b) 以其他經批准的物料蓋面, 使表面平滑和不透水。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7 插入管 VerDate:30/06/1997 每個化糞池均須以插入管作為入水口及去水口,插入管深度須不致擾動頂部浮垢。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8 通風 VerDate:30/06/1997 在每個化糞池內,水位頂部與封蓋底面之間的空間須─ (a) 有足夠的通風;或 (b) 設有足夠的設施以供抽氣。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69 污水池的位置 VerDate:30/06/1997 第VI部 污水池 污水池不得位於以下範圍內─ (a) 如任何水泉、水流或水井的水是用作或相當可能會用作以下用途的:飲用或家居用途;製造或配製供人食用的食品或供人飲用的飲品;或清洗製造 或配製該等食品或飲品所使用的器皿;則該水泉、水流或水井的20米範圍內;或 (b) 任何有人居住或工作的建築物的15米範圍內。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0 污水池的內載物的處置 VerDate:30/06/1997 每個污水池的位置,須有足夠設施將污水池的內載物移走,而無須經由任何有人居住或工作的建築物排送該等內載物。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1 容量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污水池的最少容量,由建築事務監督按第(2)款所訂明的方式釐定。 (2) (a) 污水池的容量,須能貯存在一個月內排放入該池的便溺污水及廢水。 (b) 便溺污水及廢水的排放量,須按使用或相當可能會使用裝置在設有該污水池的建築物內的便溺污水設備及廢水設備的人,每人每天135升便溺污 水及廢水的比率計算。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3) 為施行本條,使用或相當可能會使用裝置在任何建築物內的便溺污水設備及廢水設備的人數,由建築事務監督釐定。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2 建造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污水池─ (a) 須以下列物料建造─ (i) 用水泥沙漿黏砌的磚塊; (ii) 混凝土;或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iii) 其他經批准的物料; (b) 其建造及其表面須使液體不能從內或外滲透; (c) 須以鋼筋混凝土封蓋覆蓋; (d) 須設有足夠清理途徑,以供清理之用;及 (e) 須有足夠的通風。 (2) 每個污水池的內面,須以水泥沙漿面。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3 排水工程的測試及有關程序 VerDate:01/04/1998 第VII部 排水工程的測試 (1) 就任何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須在工程完成時,但在填塞已敷設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前,以書面向建築事務監 督申請對工程進行測試。 (2) 建築事務監督可應申請就排水工程進行檢查和測試─ (a) 如他對測試的結果滿意,則須據此通知就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或 (b) 如他不滿意測試結果,則須命令進行所需的工程,使排水工程符合本規例。 (3) 根據第(2)(b)款作出的命令,須以書面作出,並須指明─ (a) 須進行的工程;及 (b) 必須進行該工程的期限。 (4) 在任何該等命令所指明的期限屆滿後,建築事務監督須再行檢查和測試該排水工程,如因該項命令不獲遵從而導致再行檢查和測試的次數多於一 次,則須按所需次數檢查和測試該排水工程,當他對任何測試的結果滿意時,須據此通知就該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 (5) 就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須就每次按照第(4)款的條文進行的檢查和測試,繳付訂明費用。 (6) 如建築事務監督在接獲根據第(1)款就測試任何排水工程而提出的申請後4天內,沒有測試該排水工程,則已敷設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可 予填塞。 (1997年第516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3 排水工程的測試及有關程序 VerDate:07/11/1997 第VII部 排水工程的測試 (1) 就任何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須在工程完成時,但在填塞已敷設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前,以書面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對工程進行 測試。 (1997年第516號法律公告) (2) 建築事務監督可應申請就排水工程進行檢查和測試─ (a) 如他對測試的結果滿意,則須據此通知就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 (1997年第516號法律公告) (b) 如他不滿意測試結果,則須命令進行所需的工程,使排水工程符合本規例。 (3) 根據第(2)(b)款作出的命令,須以書面作出,並須指明─ (a) 須進行的工程;及 (b) 必須進行該工程的期限。 (4) 在任何該等命令所指明的期限屆滿後,建築事務監督須再行檢查和測試該排水工程,如因該項命令不獲遵從而導致再行檢查和測試的次數多於一 次,則須按所需次數檢查和測試該排水工程,當他對任何測試的結果滿意時,須據此通知就該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1997年第516號法律公 告) (5) 就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須就每次按照第(4)款的條文進行的檢查和測試,繳付訂明費用。 (1997年第516號法律公 告) (6) 如建築事務監督在接獲根據第(1)款就測試任何排水工程而提出的申請後4天內,沒有測試該排水工程,則已敷設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可 予填塞。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3 排水工程的測試及有關程序 VerDate:30/06/1997 第VII部 排水工程的測試 (1) 就任何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承建商,須在工程完成時,但在填塞已敷設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前,以書面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對工程進行測試。 (2) 建築事務監督可應申請就排水工程進行檢查和測試─ (a) 如他對測試的結果滿意,則須據此通知就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承建商;或 (b) 如他不滿意測試結果,則須命令進行所需的工程,使排水工程符合本規例。 (3) 根據第(2)(b)款作出的命令,須以書面作出,並須指明─ (a) 須進行的工程;及 (b) 必須進行該工程的期限。 (4) 在任何該等命令所指明的期限屆滿後,建築事務監督須再行檢查和測試該排水工程,如因該項命令不獲遵從而導致再行檢查和測試的次數多於一 次,則須按所需次數檢查和測試該排水工程,當他對任何測試的結果滿意時,須據此通知就該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承建商。 (5) 就排水工程委任的註冊承建商須就每次按照第(4)款的條文進行的檢查和測試,繳付訂明費用。 (6) 如建築事務監督在接獲根據第(1)款就測試任何排水工程而提出的申請後4天內,沒有測試該排水工程,則已敷設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可 予填塞。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4 建築事務監督要求掘開排水渠坑道的權力 VerDate:01/04/1998 除非已敷設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是依據第73(6)條的條文而填塞的,否則已敷設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如在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73條通知就有關排水工程委任的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他對測試結果滿意前,已被填塞,則建築事務監督可要求該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掘開坑道,使該排水工程外露,以 便他能進行檢查和測試。 (1997年第516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4 建築事務監督要求掘開排水渠坑道的權力 VerDate:07/11/1997 除非已敷設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是依據第73(6)條的條文而填塞的,否則已敷設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如在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73條通知就有關排水工程委任的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他對測試結果滿意前,已被填塞,則建築事務監督可要求該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掘開坑道,使該排水工程外露,以便他能進行檢查和測試。 (1997年第516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4 建築事務監督要求掘開排水渠坑道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除非已敷設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是依據第73(6)條的條文而填塞的,否則已敷設排水渠或污水渠的坑道,如在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73條通知就有關排水工程委任的 註冊承建商他對測試結果滿意前,已被填塞,則建築事務監督可要求該註冊承建商掘開坑道,使該排水工程外露,以便他能進行檢查和測試。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5 建築事務監督須進行每項將排水渠及私家污水渠接駁至公共污水渠或大溝渠的工程及工程費用的追討 VerDate:30/06/1997 第VIII部 某些工程須由建築事務監督進行及有關費用的追討 (1) 將每條排水渠或私家污水渠接駁至公共污水渠或大溝渠的工程,須由建築事務監督進行,而他可按照第(3)款的規定追討工程費用。 (2) 建築事務監督在信納任何包括排水渠或私家污水渠的排水工程是按照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的條文進行之前,不得進行任何有關的接駁工 程。 (3) (a) 凡有排水渠如此接駁至公共污水渠而排水渠是為任何建築物而設的,建築事務監督可向該建築物的擁有人追討接駁工程的 費用。 (b) 凡有私家污水渠如此接駁至公共污水渠─ (i) 如私家污水渠是為若干幢建築物而設的,而該等建築物由同一人擁有,則建築事務監督可向該人追討接駁工程的費用;或 (ii) 如該等建築物由不同的人擁有,則建築事務監督須將接駁工程的費用在上述各人之間平均分攤,並可向上述每一人追討其所佔份額的費用。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6 建築事務監督須安裝每個存水隔氣彎管等及費用的追討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第57條規定設置的存水隔氣彎管,須由建築事務監督安裝,裝有上述隔氣彎管的沙井亦須由他建造,而他可按照第(2)款的規定追討該等 工程的費用。 (2) (a) 凡如此安裝的隔氣彎管及如此建造的沙井是為排水渠而設的,而排水渠是為任何建築物而設的,則建築事務監督可向建築 物的擁有人追討工程費用。 (b) 凡如此安裝的隔氣彎管及如此建造的沙井是為私家污水渠而設的─ (i) 如私家污水渠是為若干幢建築物而設的,而該等建築物由同一人擁有,則建築事務監督可向該人追討工程費用,或 (ii) 如該等建築物由不同的人擁有,則建築事務監督須將工程費用在上述各人之間平均分攤,並可向上述每一人追討其所佔份額的費用。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7 建築事務監督須進行任何須在未批租政府土地進行的工程 VerDate:01/07/1997 在不損害第75及76條條文的原則下,凡為遵從本規例而須在未批租政府土地進行任何工程,工程須由建築事務監督為他人進行,而他可向該人追討工程的費用。 (1998年第29號第30條)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7 建築事務監督須進行任何須在未批租官地進行的工程 VerDate:30/06/1997 在不損害第75及76條條文的原則下,凡為遵從本規例而須在未批租官地進行任何工程,工程須由建築事務監督為他人進行,而他可向該人追討工程的費用。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8 建築事務監督在規例遭違反時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如有任何工程由建築事務監督以外的人進行而違反第75、76或77條,則建築事務監督可拆卸、移走或改動該工程,並可進行他認為需要的其他工程,以及可按照第 75、76或77條的條文(視屬何情況而定),追討該工程的費用,猶如該工程是依據該等規例的條文而進行一樣。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79 釋義 VerDate:30/06/1997 第IX部 廁所 在本部各條中,“露天地方”(open air) 指符合以下所有情況的用地─ (a) 上面並無上蓋,亦無阻擋; (b) 任何一邊的尺寸不少於1.5米;及 (c) 如用地四邊已圍起,就按圍起用地的牆壁的平均高度而言,每6米的牆壁高度即有不少於1平方米的水平面積。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露天地方”(open air)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0 廁所須設門 VerDate:30/06/1997 每個廁所(裝有化學處理廁所設備的廁所除外)須設一道自動關閉的門,高度與門口的整個高度相同。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1 門須通往露天地方等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每個廁所的門須直接通往露天地方。 (2) 凡任何廁所內的廁所設備是化學處理廁所設備,該廁所的門無須通往露天地方,但不得通往任何用作或擬用作製造、配製或貯存供人食用的食物的 房間。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2 照明及通風 VerDate:30/06/1997 (1) 每個廁所須設有開口,供照明和通風之用。 (2) 每個該等開口─ (a) 其永久開敞或設計為開敞(視屬何情況而定)的部分,面積須不少於0.2平方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盡量接近廁所的天花板; (c) 須直接與露天地方相通;及 (d) 須以金屬或其他經批准的網格防蠅紗遮蓋。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3 樓面 VerDate:30/06/1997 每個廁所的樓面須在廁所外的地面水平之上不少於150毫米,並─ (a) 以非吸收性物料建造,以及修整至表面平滑;及 (b) 以不少於1比25的斜度向去水口下斜,但如屬為蹲式廁所設備而設計的廁所,則圍繞排泄物盛器孔口的表面,須以不少於1比10的斜度向孔口 下斜。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4 內表面 VerDate:30/06/1997 每個廁所的內表面,由廁所樓面水平至樓面水平之上不少於1.2米的高度,須─ (a) 以瓷磚鋪面;或 (b) 以下述物料盪面─ (i) 不少於12.5毫米厚的水泥沙漿;或 (ii) 其他非吸收性物料。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5 廁所設備的牆壁及通往廁所設備的通道 VerDate:30/06/1997 每個廁所設備內─ (a) 放置排泄物盛器的空間的牆壁(但按照(b)段而設以供通往該空間的開口除外),須以非吸收性物料建造;及 (b) 須設有足夠的通道以便清理放置排泄物盛器的空間,以及將該盛器放置於廁所設備內和從該處移走,而該通道須予遮蓋,以防止蒼蠅進入該空間 內。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6 廁所設備在設計和建造上與排泄物盛器有關之處 VerDate:30/06/1997 每個廁所設備的設計和建造,須使排泄物盛器在放置於其內時能保持在一個位置,而該位置可盡量防止排泄物排放在該盛器以外的地方。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7 排泄物盛器 VerDate:30/06/1997 排泄物盛器─ (a) 須以鍍鋅金屬或其他非吸收性物料建造; (b) 其建造方式須能防止其內載物因滲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漏出;及 (c) 其容量須不超逾50升。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8 建築事務監督准許廁所門通往未圍封的外廊或准許第82條所規定的開口與未圍封的外廊相通等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在符合第(2)款的條文下,建築事務監督如認為適合,可准許沒有裝置化學處理廁所設備的廁所的門,或第82條所規定的開口,通往未圍封的 外廊或露台或任何其他未圍封空間,或與未圍封的外廊或露台或任何其他未圍封空間相通(視屬何情況而定),如該等外廊、露台或空間─ (a) (如屬廁所門)直接通往露天地方;及 (b) (如屬第82條所規定的開口)與露天地方相通, 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就第81及82條而言,該門或開口須分別當作直接通往露天地方或與露天地方相通。 (2) 除非建築事務監督信納根據本條給予准許不會有損照明或通風的標準或設置該廁所的建築物的佔用人的健康,否則建築事務監督不得給予准許。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89 建築事務監督禁止裝置便溺污水設備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第X部 雜項 如建築事務監督認為為處置任何建築物的便溺污水而設的排水渠或私家污水渠或其他設施未能令人滿意,他可藉書面命令禁止在該建築物內裝置便溺污水設備。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90 建築事務監督規定設置中和池等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凡擬或可能將以下各項從任何建築物排入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 (a) 任何工商業污水; (b) 任何化學垃圾或廢蒸汽或任何溫度高於攝氏40度的液體,而該垃圾或蒸汽或加熱至如此程度的液體,單獨或與排水渠或污水渠內載物混合均會構 成危險,或成為造成滋擾的因由,或有損健康;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c) 任何汽油、碳化鈣、酸、油脂或油;或 (d) 任何相當可能會毀壞任何排水渠或污水渠,或妨礙其內載物暢順流動,或對其內載物的處理或處置有不利影響的物質, 建築事務監督可規定建築物的擁有人設置中和池、冷卻池、石油截流隔、油隔或其他適當的設備。 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 - REGULATION 91 某些規例不適用於以水務設施供水沖洗的便溺污水設備 VerDate:30/06/1997 第19、20、21、22及23條不適用於任何以水務設施供水沖洗的便溺污水設備。 (1986年第295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