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9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建造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以磚塊、 混凝土或 其他經批准的 物料建造。
(2)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 牆壁的 內面須全部以釉面磚、 釉面瓦或 其他經批准的 物料鋪砌。
(3)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 天花板須以水泥盪面, 並修整至表面平滑。
(4)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 樓面須─
(a) 以不少於100毫米厚的 混凝土建造;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b) 以向按照第11條設置的 集水溝下斜的 方式鋪設; 及
(c) 以缸磚或 其他經批准的 堅硬不透水物料鋪面。
(5) 在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 樓面與牆壁的 接合處須成內彎形。
(2000年第39號第7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