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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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9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建造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以磚塊、 混凝土或 其他經批准的 物料建造。

(2)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 牆壁的 內面須全部以釉面磚、 釉面瓦或 其他經批准的 物料鋪砌。

(3)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 天花板須以水泥盪面, 並修整至表面平滑。

(4)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 樓面須─

   (a)  以不少於100毫米厚的 混凝土建造; (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b)  以向按照第11條設置的 集水溝下斜的 方式鋪設; 及

   (c)  以缸磚或 其他經批准的 堅硬不透水物料鋪面。

(5) 在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 樓面與牆壁的 接合處須成內彎形。

(2000年第39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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