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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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5

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以便清倒垃圾桶及回收物料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 設計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而所在 位置亦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位置須易於進出,
以便將存放在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 的 垃圾桶及回收物料移走。

(2) 如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並非設有車輛通道的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而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經由任何通道或 巷或
相類的 路, 則該通道、 巷或 路須 不少於1.5米闊, 沒有梯級, 並須鋪面, 而縱向坡度須不大於1比20。

(2000年第39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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