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以便清倒垃圾桶及回收物料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個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 設計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而所在 位置亦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位置須易於進出, 以便將存放在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內 的 垃圾桶及回收物料移走。 (2) 如任何垃圾及物料回收房並非設有車輛通道的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而進出垃圾及物料回收房須經由任何通道或 巷或 相類的 路, 則該通道、 巷或 路須 不少於1.5米闊, 沒有梯級, 並須鋪面, 而縱向坡度須不大於1比20。 (2000年第39號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