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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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規例 - REGULATION 3
關於附表所指明的建築物的圖則須顯示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如任何建築物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 類別, 或 如任何2幢或 多於2幢的 建築物同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 類別,
而建築物總樓面面積為附表第2欄內相對 該類別所指明的 總樓面面積, 則每份關於該等建築物的
圖則須顯示設有第3欄內相對該樓面面積所指明類別的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 物料回收房, 而該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 物
料回收房的 總樓面空間須不少於附表第4欄內相對該類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 物料回收房所指明的 總樓面空間。
(2) 如圖則是關於2幢或 多於2幢建築物的 , 而該等建築物屬附表第1欄指明的 2個或 多於2個的 類別, 則第(1)款須予適用,
猶如該等建築物組成 單一幢綜合用途建築物, 而圖則是關於該綜合用途建築物一樣。
(3) 本條不適用於任何主要建作或 改裝作教堂、 學校或 停車場用途的 建築物。
(2000年第39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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